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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保险条款的约定

更新时间:2010-03-22 11:13
        保险条款也是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其内容繁简不一,主要取决于买卖双方的成交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例如,按FOB条件成交,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为了转嫁风险,就需要自行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合同的保险条款相对简单,仅说明由买方办理即可。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构成因素中包括保险费,所以在合同保险条款中必须具体列明下列有关保险事项。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又称投保金额,它是指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核算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一般是以发票价值为基础确定,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其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它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用和预期利润加保。在CIF或CIP出口合同中,如买方要求以较高加成率计算保险金额投保,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条件下,卖方也可接受。

  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可以接受吗?

  答:按国际惯例,保险加成率主要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由于不同货物、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预期利润不一,因此,在洽商交易时,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超过10%时,卖方也可以酌情接受。如果买方要求保险加成率过高,则卖方应同有关保险公司商妥后方可接受。

  (二)投保险别

  不同的保险险别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保险费也不同。在险别的选择上,既要考虑足够的经济补偿,又要考虑费用支出。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通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现行的货物运输的保险险别,并根据商品的特点及风险的程度,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在双方未约定险别的情况下,按惯例,卖方可按最低险别予以投保。

  (三)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保险,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以英国伦敦保险人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考虑接受。

  (四)其他保险事项

  在保险条款中,除约定上述主要内容外,关于被保险人、起运地和目的地、检验代理人、保险单证等事项,也应一并予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