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进水花了26万 车主成功索赔
更新时间:2017-08-26 18:53
【摘要】夏天本就是一个多雨的季节,汽车发动机进水也进入了频发时期。如果是这样的情况,车主能够成功获得赔偿吗?
时下进入多雨季节,汽车发动机进水事故频发。这不,前几天上海青浦法院刚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车主到底胜诉没有?保险公司拒不赔偿,该怎么办?
糟糕,发动机进水了
2014年7月,原告丁女士驾驶车辆行驶到青浦一处积水路段,发生车辆涉水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原告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人民币26万元。根据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当天天气为雨,原告车辆进水打不着火。
原告车辆在中国人寿(行情37.76 -1.31%,咨询)上海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同意理赔25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实际损失。车主丁女士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保险金235000元。
而人寿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车辆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属于被告免责事由,被告不承担责任。
人寿抬出“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
丁女士陈述:事故当天暴雨,发动机熄火后她立即把车留在原地报警。而被告则表示,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涉水熄火,会自动启动保护措施,只有发动机再次启动,才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而该案系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原告没有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丁女士则反驳称,没有收到过保险条款,投保时被告也没有告知过发动机进水属于车辆损失险免赔事由,自己投保的是机动车整车损失的险种,涉案保险是4S店代为办理。
法院:未告知客户的条款无效
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丁女士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被告理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保险责任。被告认为发动机进水损坏,属于被告责任免除事项。对于被告免除责任的保险条款,被告应该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未作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另外,被告称发动机损坏系原告车辆涉水后进行二次发动而造成,但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也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损坏的行为,因此判令人寿上海分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235000元。
车主怎么赢了这个案子?
梳理一下,车主怎么能告倒保险公司?
首先,车主在车辆涉水后立即报警,而没有再次启动车辆。这个很重要,因为一旦再次启动,保险公司掌握二次启动的证据,则很难获得赔付。
其次,车主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没有当面告知发动机进水属于车辆损失险免赔事由。现在很多车主在4S店买车,都由店方代买保险。但很多时候保险营销员并没有明确讲过相关条款。车主凭这一条可以反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因为的确有的车主不知道这些免责规定。
因此,如果车辆发动机进水了,不可只听保险公司一面之词,认为发动机进水了,保险公司免赔。如果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详细告知过相关免赔条款,车主仍然可以凭借这一条向保险公司索赔。
慧择提示:一般情况下,车辆发动机进水只有购买了涉水险才能获得理赔,但是如果当初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详细告知过相关免赔条款,那么车主还是可以获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