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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实效

更新时间:2010-03-12 10:41

---我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266条规定: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有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267条规定: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保险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