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在我国1972年条款的基础上,于1976年和1981年经两次修订而成的。我国的条款一方面广泛地吸取了当时国际保险市场的内容和做法,另一方面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对海运保险的要求。英国现行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在对原S.G.
保险单和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彻底改革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982年起开始使用。现将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比较。
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共同点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与协会货物A险、B险和C险一一对应,从总体上看,有如下的共同点:
(一)承保责任范围相当
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予以负责,内容比较接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均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看,两者之间也比较接近。
(二)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5条除外责任,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则包括4条共10余款内容,但从具体内容看,基本上都是把非意外的,间接的及特殊原因的和人为故意行为所致损失作为除外责任,两者的区别不大。
(三)保险期限基本一致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采取“仓至仓”的责任起讫,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则包括运输条款、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共同组成
保险人的责任期限,实际上也是以“仓至仓”为责任起讫。
(四)被保险人义务大致相同
两种条款均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迅违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航程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保证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等。
二、两国货物保险条款的区别
(一)两国保险条款的名称不同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分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实际的承保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从而引起误解。
协会货物条款的主要险别分别称为A险、B险和C险,可避免因名称而产生的误解,同时又非常简单,称呼方便。
(二)两国保险条款的结构不同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一个总的条款,共分为5条,其中包括三个基本险别,文字比较简明扼要,但由于各主险没有完整、独立的结构,不利于被保险人区分各险别的内容差距。
协会货物协会条中,A条款、B条款和C条款均自成体系,包括结构完整的19条内容,由于各险别结构独立,便于被保险人确定各险别的具体内容,区分它们之间的差距。
(三)两国保险条款的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有所不同
我国的一切险和协会货物A险对一切风险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但协会货物A险规定的除外责任比我国一切险更加具体,内容更加全面,除了增加“由于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经营人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这一项内容,还明确了船舶不适航、不适货的除外责任的适用情况,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条款中一切风险的涵盖范围,避免将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都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的误解。
我国的水渍险与协会货物B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大致相当,但存在一些差别,首先,水溃险仅对列举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货物损失和共同海损负责赔偿,而B险可以负责诲水、河水、湖水进入运输工具所致的货物损失,而不必明确是何种灾害所致。其次,水溃险对浪击落海的货物损失不予负责。此外,水溃险对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均予负责,而B险仅负责由此而造成的整件货物的全部损失。最后,在除外责任中、水渍险对于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恶意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并未予以除外,而在B险中,此风险属于除外责任。
我国的平安险和协会货物C险的承保责任也存在着差别。平安险对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负责,而C险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不予负责;平安险负责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C险对此损失均不予负责。从整体上看,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大于协会货物C险的责任范围。但C险通过列明风险,明确地界定了责任范围,取消了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划分险别的规定,条理更加清楚,内容更加明确。
此外,从险别的总体承保内容看,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差距不大,而B条款与C条款的责任范围差别比较明显。
(四)两国保险条款其他内容的不同
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相比,协会条款新增了“保险利益条款”、“增值条款”、“不适用条款”以及“法律和惯例条款”等内容,有利于避免保险合同双方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指导保险纠纷的解决。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虽然文字简练,但有些内容没有包括在内,在具体实践中一般参照以往的习惯做法和国际惯例,容易引发合同双方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