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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更新时间:2017-08-28 05:13
  【摘要】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实施以来,各地不断开展相关工作,以推动养老保险事业的良好发展。据悉,近期保定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保定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近日透露,保定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8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有关规定,从8月1日起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时,应以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保定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39348元,月平均工资为3279元。当缴纳养老保险的实发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的60%(即每月1967元)时,按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当实发工资高于上年度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的300%(即每月9837元)时,按300%的基数缴纳,300%以上部分不再缴纳。

  此外,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月平均工资为3544.3元。根据有关规定,单位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时,应以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当实发工资数低于上年度河北省月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每月2127元)时,按省月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慧择提示:根据上述内容得知,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老年生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老年生活质量,保定市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时提高相关待遇,为他们带来更多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