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是否可行

更新时间:2015-06-19 13:39
  【摘要】老龄化问题、空巢老人问题都是老人得不到好的照顾,面对这样的情况,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出现了,这是一款先在国外流行,后引入中国的保险,那么,它适应中国的形势吗?是否能够得到长期的推行?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一个问题正越来越得到社会重视,就是高龄、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按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题为《2010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的课题报告提供的数字,中国目前有城乡失能和部分失能的老人4031万人。失能老人为1213万,其中城镇438万,占36.1%,农村775万,占63.9%;部分失能老人为2818万,其中城镇971万,占34.5%;农村1847万,65.5%。这些老人的失能状况将会持续较长时间,因而他们的日常生活是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长期护理的。

  谈及失能和部分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一定会涉及费用问题。对此,在国内专家圈子里,时常有人讨论德国、日本等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但是,要强调的是: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护理保险,是一种由政府财政补贴托底的社会保险,但不是单纯以保险精算为基础的(商业)保险。

  如果以保险精算为基础,我们以每月交费100元计算,1年就是1200元,10年才12000元。一般来说,长期护理保险都是从35岁或40岁开始交费,即使算到65岁,也只有30年或25年的时间。所以本金累计只有36000元或30000元。如果假设在这30年或25年中,得到的银行利息正好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平,那么,储备的资金如贴补服务费用每月2000元,只能支付18个月或15个月。本金加上利息计算,假设能翻一番,达到72000元或60000元,如贴补服务费用仍是每月2000元,这笔资金也只能维持约36个月或30个月。

  长期护理补贴,主要是涉及中低收入人群。在缴纳五险一金之后,再要拿出100元交护理保险,应该是十分困难的。另外,即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按以上的计算,最多维持36个月,之后所有费用还是必须自己出,这个结果会使中低收入人群和政府都十分难堪。所以,即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按德国、日本的经验,最终托底的还是政府补贴。

  当然,作为一种筹集长期护理基金的应对措施,长期护理保险还是可以考虑的。不妨考虑建立个人账户式的护理保险制度,并与政府补贴制度相结合。当老人需要长期护理而自己没有支付能力或支付能力不足时,先由护理保险制度来支付服务费用的不足部分。当护理保险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殆尽后,再由政府补贴进行托底型的保障。

  长期护理保险可以设计从40岁到60岁的20年间交费。在养老保险缴费期间,从现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中提取10%,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中提取10%,存入专设的个人长期护理保险账户。在女性于50岁或55岁退休后,则可考虑按原交费金额从养老金中扣除。收入低、生活有困难的,可申请免交,但个人账户中的积累也会减少。个人的长期护理保险账户拥有明晰的私人产权。当参保者年满60岁及以上,经过评估机构确认为失能或部分失能并需他人照护时,可动用账户中的资金用于个人护理服务。在个人账户中储备的资金用完后,则可按原来保险的支付标准,申请由国家财政支付的长期护理补贴。长期护理保险账户中的资金,在账户拥有人去世后仍有结余的,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由亲属继承。

  要强调一点,不能一提到“保险”,就又完全被塞进“收多少,付多少”的框框里。社会保险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再分配的方式,只是在筹措资金时借用了保险的“缴费-给付”的形式,在税收之外,扩大了资金来源渠道。所以长期护理保险一定要与财政补贴结合起来,中国大多数老人都是属于中低收入阶层,没有财政托底,长期护理的费用仍是难以承担的。

  当然,在此之外,还可考虑在金融机构开设用于长期护理的个人储蓄账户。譬如每人每月可存入500-2000元。政府给予一定利息补贴,譬如利息可按高于CPI的一定幅度设定。超过银行利息的部分,由政府财政与金融机构协议给予补贴。在参保者达到一定的年龄后,譬如65岁或70岁,即可以领取。参保者如果尚能自理,也可以暂时不领取,让资金继续储存生息,到有需要时再领取。

  慧择提示:从当前情况来看,长期护理保险的长久推行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就从经济上来说,如果没有财政的托底,对于长期护理的费用家庭仍是难以承担的,因此,该保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