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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死亡保险之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

更新时间:2017-08-26 12:40
  【摘要】近些年来,人们考虑的越来越长远,越来越多的人想要购买自然死亡保险,下面就介绍一下自然死亡保险中的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以及它的给付情况。

  案例情况:
  如一位先生40岁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保额10万元,20年交,如果被保险人活到90岁自然死亡该怎样给付?

  专家建议:
  康宁终身这是健康医疗保险,保终身的。保险金额:10万元,保障利益如下:
  1)保单合同生效后,因意外造成身故或高度残疾,按保障金额的3倍即30万元赔付,合同终止。
  2)参保180天因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按保障金额的3倍即30万元赔付,合同终止
  3)参保或复效180天后初次确诊患有十种重大疾病之一,提前是按保障金额的2倍即20万元给予,若在交费期间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后身故按保障金额1倍即10万元赔付,合同终止
  4)参保后一直身体健康,直到自然身故,按保障金额的3倍即30万元给予,合同终止
  所以,如果被保险人活到90岁自然死亡,应该按照3倍给付金即30万给付。
  自然死亡保险 宣告死亡后又出现已分配保险金如何处理
  在法律上,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人的身体达到医学上的死亡标准的一种状态,即真实死亡;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既然宣告死亡具有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于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就要承担与自然死亡同样的保险责任。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的规定,张向法院提出撤销对其父的死亡宣告的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被保险人即应当恢复到未死亡的状态,受益人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消灭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其已领取的死亡保险金应当退还给保险人(保险公司)。

  慧择提示:上述内容就是对自然死亡保险之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的介绍,如果您想要了解这款保险,不妨仔细阅读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