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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10-01-05 11:12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讫期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二) 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四)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部分或者全部经济损失。
  (二)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四)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