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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达到预期目标需处理好三个关系

更新时间:2017-08-27 19:41

  【摘要】3月31日,国务院发布《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迈出重要一步。那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处理好哪些关系呢?

  其一,是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领域改革的关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取消利率管制已势在必行,但取消利率管制并不必然激发出金融机构自我改革的热情。基于既有利润模式,银行仍能通过吃息差和存量中间业务生存发展,而无须冒改革风险。2014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55万亿元,同比增长9.65%,其中存贷款利息净收入占营业净收入的48%,中间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20%。这两项收入来源足以让银行保持固守姿态。存款保险制度和取消利率管制,不一定能激发出改革动力,却不能排除合谋制订浮动利率的可能。因此,让存款保险制度真正起到推动金融领域改革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引入改革能量。

  其二,是存款保险制度与建立协调统一的金融环境的关系。如果存款保险制度和取消利率管制确实产生了刺激银行间竞争的效果,将首先表现在银行同业市场的竞争上。如何评估同业竞争中出现的金融创新风险度,法律制度能否跟上,将对金融环境形成考验。此外,近年来,中国构建多层次金融格局的步伐明显加快。离岸人民币业务持续扩张,自由贸易区里的金融试点方兴未艾,也在试验着统一金融环境的能力。尽管金融领域的开放和试点难以一刀切评价,所涉及的金融机构也不全是存款型机构,但从建设协调统一的金融环境出发,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新起点,使存款型金融机构尽量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为下一步开放做好准备,也是重要的研究课题。

  其三,是存款保险制度与储户利益的关系。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稳妥、温和的改革特征,但毕竟会使银行利润有所减少。在利润压力下,银行有可能产生将存款保险负担转嫁给储户的冲动。按央行发布的《2014年支付体系运行情况报告》,不算大量存折账户,光具有存款功能的借记卡就达到了44.81亿张,人均持有借记卡3.3张。只要收费项目标准稍微调整,即可弥补利润减少的缺口。如何防止转嫁成本的可能,需要可操作性强的细则。

  从根本上看,处理好与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各层面关系,既要求政府保持推动金融改革的定力,还要求市场逐步发挥应有作用。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既意味着取消利率管制准备阶段的结束,也应是新的金融改革进程的开始。

  慧择提示:存款保险制度需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领域改革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与建立协调统一的金融环境的关系、存款保险制度与储户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