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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要“保”四个方面

更新时间:2017-08-27 02:37

  【摘要】2015年3月31日,备受市场、业界关注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落地,并于5月1日起施行。那么存款保险制度要“保”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为您讲述存款保险制度要“保”的四个方面。

  把假设性命题转为制度准备,表明存款保险制度除了“保”银行安全外,还要“保”三个方面。

  从直接意义看,存款保险制度转移风险,要“保”的当然是银行运营的稳定性,防止出现银行破产扰乱金融秩序,令储户利益受损。但实际上,银行破产只是一个基于银行充分竞争前提的假设性命题。把假设性命题转为制度准备,表明存款保险制度除了“保”银行安全外,还要“保”三个方面。

  一是要“保”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取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彻底放开存款利率、走完“最后一公里”的前提。银行间能否出现良性竞争态势,关键看存款利率而不是贷款利率。除国家指定的“定向宽松”领域外,其他领域的贷款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市场自发秩序的限制,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回报率、回报周期等,就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途径。存款利率则缺乏市场用脚投票的机制,只有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明确了风险转移路径,银行才可能在存款上进行市场竞争。可以预期,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取消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已为期不远。

  二是要“保”破除金融垄断的态势。取消利率管制,意味着银行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性权利,能放开手脚投入市场竞争。可以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取消利率管制的先手,也是更大范围的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先手。只有破除了金融垄断的态势,银行才可能具备更强烈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对市场需求予以更及时的回应。

  三是要“保”社会资本准入的宽松度。存款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资本组成的金融机构。过去,民营资本组建的小银行缺乏与国有商业银行竞争的能力和勇气,关键问题是他们缺少存款安全的担保人。在银行存款有了市场化的显性担保人后,小银行的安全阀值提到了最高值。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良性竞争者。

  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有多重“蝴蝶效应”,也正是这种复合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有的方面容易实现预期目标,在有的方面则可能要出现波折。因此,在看到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改革红利的同时,也需要预判风险因素,提早准备。

  慧择提示:存款保险制度要“保”四个方面,即“保”银行安全、“保”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取消、“保”破除金融垄断的态势、“保”社会资本准入的宽松度。通过这四大保障,可进一步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