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据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那么该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做出全面部署。这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拖欠农民工工资、职工不能享受正常休假、不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安全事故多发、职业病危害严重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府部门要学会“合”“协”。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涉及方方面面,地方党委和政府要自觉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导者,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一方稳定的重要作用,全面统筹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近年来,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引来金凤凰,无原则地许诺企业一些优惠政策,当企业有有损职工利益的行为时,政府作为裁判却只能和稀泥安抚了事,因为大企业惹不起,怕转移,小企业惹不得,怕倒闭。作为主管部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长期以来,孤军奋战、孤掌难鸣,得不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其他行业部门的配合协作,即使系统内部的社保、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部门也是各自为阵,甚至相互推诿,即使采取了一些举措也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到年关各类劳动案件更是频发,无从抓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协调,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商、质监、税务、公安、法院、民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与合力,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各级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组织的监督、建言作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作为当前我国发展战略“四个全面”之一,意义重大。“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国目前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已逐步建立健全,劳动法、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职工带薪休假条列等都对保护职工利益进行了规定,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多法律法规形同虚设,不能执行,人治大于法治。因此,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督和劳动纠纷调处,坚决依法处理劳动关系矛盾,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提高职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长期以来,职工在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对单位的不合理行为或不法行为、霸王条款,敢怒不敢言,只能逆来顺受。和谐劳动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合同关系,因此必须从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入手,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切实体现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的平等地位。坚持以人为本,推行工资协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增强职工认同感、归属感。同时积极引导职工强化法律意识,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是光荣的,劳动也应该是幸福的。让劳动者感到公平公正、温暖和谐,是当今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慧择提示: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意见》提出,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落实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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