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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7-08-27 07:31

  【摘要】众所周知,女性在生育后,可申报居民生育保险待遇。那么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呢?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疗费用时,又该提供哪些资料呢?

  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自今年1月1日起,天津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再次提高。城镇职工、城乡居民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和剖腹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由按定额付费改为按产次付费,标准统一提高为职工每产次3800元、居民每产次2280元。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水平由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调整为60%,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具体标准相应调整。
  以家庭或行政村组织参保的城乡居民,在所属社区工作站或乡镇(街道)劳服中心申报垫付医药费;乡镇(街道)劳服中心负责受理、医药费清单录入、信息上传和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以院校组织参保的学生,到所在区县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申报垫付医药费;学生医保服务中心或学校负责统一归集单据及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录入信息、报送申报材料等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审核支付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应支付金额划入居民(学生)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对暂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在办理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手续时,应同时办理结算账户开立手续。

  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疗费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前检查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产前检查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二)生育医疗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医学《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出院记录》复印件;3.生育医疗费票据和明细。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1.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医学《诊断证明》;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票据和明细;4.绝育术后实施复通手术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复印件。
  对于暂未领取或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代理人办理报销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须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出院记录》须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

  慧择提示:目前,天津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再次提高。参保人员在申报垫付医疗费用时,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生育医疗费票据和明细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