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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更新时间:2017-08-26 16:40

  【摘要】为了满足投资者抵御通货膨胀、实现良好投资回报、中长期财务规划等多重需求,合众人寿特别推出了“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这款新产品。那么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呢?

  合众人寿: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投保年龄:生满28天至62周岁

  保障期限:分13年期、15年期、20年期、25年期和30年期五种

  发行机构: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附险:主险

  是否银保产品:是

  缴费期限: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持续保险金自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自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生存保险金。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主合同终止。等待期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合同的保险费,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除返还您所交的主合同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保单红利的确定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保险公司每年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红利的分配主合同保单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有效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年度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较迟者。保险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年度红利。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在主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而终止或因减保而部分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主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终了红利。除减保外,终了红利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主合同分配的终了红利包括以下三种:①满期生存红利被保险人生存至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与满期保险金向受益人一并给付。②关爱金被保险人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导致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关爱金分配,则将该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向受益人一并给付。③特别红利犹豫期届满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终止或因减保而部分终止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则将该特别红利与主合同现金价值一并退还。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该产品是一款增额分红产品,年度红利的分配以增加有效保额的形式实现,随着有效保额的增加,按有效保额一定比例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也相应增加,由此可以实现投资增值与抵御通胀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