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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如何领取?

更新时间:2017-08-27 02:52
  【摘要】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失业保险待遇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但是,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如何领取呢?

  失业保险待遇内容
  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是失业者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待遇。
  医疗补助金: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给予的补助。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包括失业者为接受职业培训所需的路费、住宿费、培训费等。
  生育补助金: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
  满足资格期:“资格期”指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者获得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需要满足法定的投保期限或工作期限等。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自愿中止就业:非自愿中止就业指失业人员本人主观愿意就业,但客观却没有相应就业机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已办失业登记,有就业意愿:失业保险仅指劳动者因丧失劳动机会而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失业登记是非自愿失业者主观就业意愿的客观表现。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三方协作,其程序包括: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报机构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职工个人在失业后,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出具的书面材料包括:
  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参保人需要满足资格期,并注意待遇申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