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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洁委员七建议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28 13:01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被称为人民的保命钱。为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健康发展,政府决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据报道,近日,孙洁委员提出七大建议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社会保险基金来自社会各方的缴费、拨款、收益和捐助,是广大老百姓的养命钱,因此了解基金的运行和管理情况是参保人的基本权利,实行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也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受益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社保基金信息定期公开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收支、积累、运营和审计等方面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社保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社保信息披露不充分,官方社保统计和数据运用具有部门本位化倾向。具体表现为:

  一、数据公开仅仅以年鉴和公报两种形式,公众无法在线查询与自己相关的社保信息,研究机构所能获取的数据较为有限,相关数据库收费现象普遍;

  二、作为官方社保数据分析和披露,社保统计未能适应社会保障改革的要求动态调整统计指标,多年来的统计指标基本上没有太大变化的常规统计,新增指标太少;如2006年1月实施养老保险新政后,统计工作应跟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空账”向“实账”转化的动态数据,却难以从统计报告中获得。

  三、体现参保人受益状况的保险金领取率没有得到决策者的关注,特别是工伤、失业和生育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与受益脱节严重,保险金领取率未纳入政策评估和制度运行绩效分析中;

  四、缺少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负面信息的统计,劳动与社会保障统计监督的功能没有发挥出来;如劳动工作中存在许多违反劳动法的不正当行为,难以从官方统计中获得有关农民工、妇女所受工资歧视和劳动歧视的统计信息、难以获知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方面的负面数据。

  五、停留在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表面现象的数据多,但数据挖掘方面的统计信息偏少。官方统计围绕劳动与社会保障规划或政府工作而进行,社保指标几乎是清一色地单纯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增长指标,忽视了增长中的绩效问题,掩盖了改革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

  六、社保信息公开欠缺针对性,有关部门在发放社会保障卡时虽然附送小册子,政府网站上也刊登了社保政策,但是专业术语较多,表述方法需要较多的专业知识。公众希望获悉的是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尤其是针对自己的问题的解释或回答,但是相关机关一般的政策公布不能满足这种需求。

  七、社保信息公开与相关的国家保密审查和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保密法》对国家机密的范围、定密、解密的规定过于弹性化,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也较为原则,隐私权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八、社保信息公开的原则、内容、时限、渠道和监督等问题未能体现了立法当中,《信息公开条例》并非一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典,而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之初,不可能通过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一蹴而就,我国目前缺乏立法层次较高的社保信息公开单行立法。

  九、错误的信息公开和披露对公民社保权利的实现会造成负面影响,《社会保险法》第89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给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社保信息瑕疵的救济内容与救济途径上与我国传统国家赔偿法“不兼容”,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要求,给付行政瑕疵造成的侵害不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政策建议:
  第一、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定期公示制度。将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收支情况、收益及亏损情况、基金流动等财务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是社保基金公众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社保基金透明管理的必然要求。我国应借鉴国外这种通行有效做法,强制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各经营机关和管理机关将基金的运营信息数据及监管数据向社会公开。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月度、季度和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信息按法定要求的方式公开,使社会保险基金的参保人和参保单位了解资金的真正动向。
  第二、利用现代网络媒介,提高信息公开的力度。把信息不对称、信息扭曲以及信息失真带来的损失降低到了最小范围。
  第三,加强公众参与。可以开辟网上论坛,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最大限度地让社会公众参加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中,让广大社会公众了解基金的动向,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甚至杜绝社保诈骗案件的发生,使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真正实现透明化,确实做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共性。
  第四、制定社会保险紧急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如上所述,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仅通过一部《信息公开条例》难以奏效,分散式立法和地方先行立法是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路径。去年下半年广东省印发了中国首个社保信息公开的规范政策文件——《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迈出了社保信息公开法治化的第一步,其实施效果值得进一步关注。
  第五、做好社保信息公开和披露与国家赔偿制度的衔接。目前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其中多个条款涉及社保经办机构的咨询、告知义务。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应当包括免费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和核对记录等相关服务,提供社保咨询。如果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做到或者违反了”即构成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说,公民就信息提供瑕疵造成的权益损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存在制度性障碍,未来应当相关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第六、通过完善技术手段克服个人信息的不当采集和不当使用,阻止了信息拥有者对隐私信息直接或间接的获取,为社保系统中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实现。
  第七、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有效的保密审查监督机制,为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创造条件。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孙洁委员提出七大建议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定期公示制度、利用现代网络媒介,提高信息公开的力度、制定社会保险紧急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加强公众参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