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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要正确使用姓名

更新时间:2009-03-31 16:55

    王先生2007年4月为自己投保了6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2份人身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保险金额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王先生按户口本和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在保险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王军。半年后,王先生不慎扭伤了腰,家人将其送到当地医院诊治,花费医疗、医药费用500余元。同年11月20日,王先生通过业务员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立案后,理赔人员对王先生的出险和医疗情况进行了核实。在王先生提交的医药费收据上,患者姓名全部记为:王君。经询问,王先生称:收据上的“王君”就是我“王军”,只是治病时拿了药没细看收据,并坚持说收据上的患者姓名系医院医生的笔误,却无法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保险公司据此认定:王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出险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故拒绝赔付。

 

  汉语言文字中一字多音多义和多字同音异义的情况很多。目前在两个字的姓名中,重名重姓的也不少。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它包括取名权、改名权、禁止他人随意使用和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自己姓名等权利。一个人一旦取得姓名,就会载入各种法律文件,如户口本、身份证、学生证等;而且,非经法定程序公民的姓名不得随意更改。任何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以及核保、承保部的人员都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诸多情况进行核对审查,相关的保险合同以及附件上,都必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这些举措不仅是保险合同贯彻“诚信原则”的一种体现,也是保险公司对公民姓名权的尊重,还是防止错赔、诈赔、骗赔的手段之一。王先生在就医时对自己姓名的一个小小的疏忽,使他本应该得到的保险利益化作了泡影,皆因:此“王军”非彼“王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