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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补贴 农村金融立法迫在眉睫

更新时间:2017-08-28 15:16

  【摘要】近年来,我国多地都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这给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近日,制种保险被纳入中央补贴,那么这对农民以及保险行业来说有什么影响呢?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主要提到涉及农险发展的7个方面,其中有两方面是新的亮点,分别为“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和“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此外,虽然自2007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8次要求建立农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但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却对此没有提及。

  2月1日发布的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连续12年聚焦“三农”问题。不得不提的是,作为有效防范农业风险的一项重要制度,农业保险有助于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因而持续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

  对于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有关农险的部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国柱在接受媒体人采访时分析称,主要提到涉及农险发展的7个方面,其中有两方面是新的亮点,分别为“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和“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促进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此外,虽然自2007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8次要求建立农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但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却对此没有提及。

  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补贴
  正如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所言,当前国内农业生产成本快速攀升,大宗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如何在“双重挤压”下创新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农业竞争力,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考验。
  作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产业,种业位于农业的最上游,是决定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农作物良种的培育和应用,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龙文军坦言,我国种子生产面临挑战,迫切需要制种保险。制种是一项技术含量高、环节多的产业,劳动力需求大、成本投入高。不仅会受到水灾、旱灾、台风等危害,而且在生产过程易受到异常气温、湿度等灾害性天气的危害。
  早在2011年,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建立政府支持、种子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种子生产风险分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
  然而,至今我国开展制种保险的地区还很有限。湖南省自1997年就开始断断续续试点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福建省2010年起开展杂交水稻制种保险,目前试点范围逐渐扩大,江苏省则从2011年起选择盐城部分地区开展杂交水稻制种保险试点。
  “制种生产对当地财政的贡献有限,因而地方财政为制种保险配套资金的积极性并不高。”龙文军直言,目前制种企业生产的种子80%至90%都销往辖区以外,支持了外部粮食生产,而且各地对种子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所以制种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度不高。
  可以预见,将主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后,将极大解决地方财政补贴不足的问题。

  农村金融立法迫在眉睫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事实上,农业产业变革对金融早已提出迫切需求,然而农村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环节,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指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应抓紧启动农村金融立法,运用法律手段为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证。
  就此次一号文件内容而言,庹国柱对媒体人表示,这意味着我国农险或将不再单独立法,而是被综合在农村金融法的范畴之内,不过还需注意农险立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农险与农村信贷的联接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刘振伟表示,农村金融立法工作须涉及农村金融供给方、需求方、监管方和支持保障方四个主体,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平衡农村金融公益性与商业性之间的关系等。
  与此同时,原农业部经管司巡视员刘登高也提出农村金融立法工作需关注的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部门利益协调问题,要防止个别部门权力过大,也要预防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是农民需求问题,我国民间金融、非法金融等长期存在有其内在根源,农村金融立法必须关注农民需求、满足农民需求。

  巨灾制度建立步履维艰
  不容忽视的是,虽然去年我国农险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42%,参保农户2.47亿户次,同比上升15.42%,简单赔付率达65.8%,发展态势可喜,然而,原保费总收入325.7亿元,同比增幅仅为6.2%,远低于2012年38.2%、2013年27.7%的同比增幅,占产险保费比重也由2013年的4.6%降至去年的4.52%。
  分析其中原因,庹国柱认为,主要是支持农险发展的有关财政补贴和费用支付政策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不少省份的农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不健全,使得从事农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缺乏安全感;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挤”出了一些承保“水分”;一些在前两年发生较大灾害的地区,特别是农险连年超赔较多的省份,保险机构承保时更加谨慎;十多个省份的农险费率下调,导致承保农户增加但保险费总量呈现下降或者增量较少的结果;一些省份业务规则发生变动也使得当地保费收入增速回落;在个别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农业逐步萎缩,因而农险资源相应减少。
  事实正是如此,作为自然灾害多发的省份,海南去年遭受了“威尔逊”台风的袭击,使蔬菜大棚保险赔付率超过400%,香蕉保险的赔付率超过500%,南繁制种作物保险的赔付率超过600%。在该省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条件下,当地保险机构在扩大农险业务时表现非常谨慎。
  庹国柱对媒体人透露,虽然对全国性的大公司而言,省级公司的亏损可以由总公司承担超赔责任,但长期巨额的亏损会影响到总公司对省级公司的业务考核,也会影响到当地分支机构职工的实际利益,从而挫伤省级分公司扩大承保的积极性。
  “从2007年起中央一号文件就连续8次提出要建立农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保险“新国十条”也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可时至今日就是落实不下来,可见这个问题之重要,也足见这个制度建立之艰难。”庹国柱补充道。

  慧择提示:近日,制种保险被纳入中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开展保险试点。不过,制种生产对当地财政的贡献有限,因此农村金融立法迫在眉睫。另外,虽然去年我国农险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1.66万亿元,但其原保费总收入增幅仅为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