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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保单不能自动续保

更新时间:2015-02-03 13:06

  【摘要】众所周知,车主们的车险到期后,就需要进行续保。不过,有些人对车险续保不是特别了解,认为车险续保,在保障期间上要实现“无缝对接”。其实不然,下面小编为您具体讲述车险续保的相关情况。

  李小姐的爱车上一年的保险保障期限到2014年11月31日24时结束。但因为工作忙,李小姐直到12月3日才续保,上午10时左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拿着POS机上门,李小姐刷卡付费。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天下午李小姐的车在行驶途中与一辆公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小姐致电保险公司报案,客服却发现查不出她的保险单号。几经周折,李小姐才发现,这份保单上面标注的保险生效起始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零时,而上一年的保单已经在11月31日24时效力终止。

  其实,类似李小姐的遭遇可能有不少人也遇到过。车险投保者可能有一个观念,觉得所谓车险续保,顾名思义在保障期间上肯定是“无缝对接”的,但其实这里面存在认识误区。

  一年期保单:通常并不能自动续保
  通常,消费者都会在旧保单到期之前几天就办理续保业务,续保保单的生效日期绝大多数都是承接上一份保单的,这样当然能实现车险保障的“无缝对接”。
  但是,作为一种投保行为,无论是首次投保还是续期投保,新保单的保障到底是从哪一刻开始,其实是由投保人发出要约邀请(也就是约定起讫日期),再由保险公司方面接受要约。然后,保险合同才成立。当然,在约定车险续保保单生效日期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常会建议说,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以便“无缝对接”。
  据沪上财险公司一位资深人士介绍,上海车险市场上,实行的是“见费出单”办法。其中,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车险,目前已经能实现缴费后“即时生效”,当然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从几月几日几点开始生效,到几月几日几点结束。
  但是,作为车险“大头”的商业险,一般都不是即时生效的,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具体起讫日期,一般保单生效日期都是缴费投保后的“次日零时”。通常如果车主是在下午4时后办理购买车险的话,由于系统方面的原因,车险最快也要在两个工作日后生效,生效的具体时间仍然是“零时”。
  为此,如果类似李小姐这样,车险上一年度保单已经到期,新的保单还没有续上,其实是会出现保障间断的“空档期”的。
  车主在这一段间断期开车上路只能享受交强险的保障,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只会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所以,在这个无保险的“空档期”内,车主一定要谨慎,最好不要上路。
  车险续保想要保证能够“无缝对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几天投保下一期保险。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单结束的当天再想起来去投保,可就比较危险了。
  和车险类似的意外险、医疗费用险、医疗津贴险、家财险等险种,保障期限大多为一年,次年续保时一定要提前几天就办好相关手续。

  医疗健康险:等待期内无法提供保障
  邬女士在2013年12月1日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的观察期为60天。
  2014年1月5日,不幸降临到邬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险是及时给付型保险,只要医院确诊就可以获得足额保险金。她遂于2014年1月8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保险公司查看保单情况后,做出拒赔决定,理由是:该保单还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在这个案例中,保险公司的确是有理由拒赔的。遵照合同规定,邬女士只能哑巴吃黄连,苦水往自己肚里咽。虽然邬女士投保时并没有故意隐瞒病情,但因为还没有过观察期,保险责任还没有开始生效,她的赔偿金也就没了希望。
  原来,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也为了降低保险公司风险,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或称观察期或免责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这样的设置,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以免投保人明知道将发生某一保险事故,而故意抓紧时间投保,以获得赔偿的行为。
  大多数情况下,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中,等待期一般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险中,等待期一般为90天、180天,有的甚至长达一年。
  为此,建议大家在投保健康医疗类保险之前,也要特别留意这一期限的设置,以免自己想要的保障进入特定“空档期”。
  在对几款同类产品之间进行购买前的比较时,这一期限的长短也该作为比较事项之一,等待期设置的时间越短越佳。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人们在投保时,工作人员会建议新保单的生效日期最好接着上一份保单的效力结束日期。但是商业险,一般都不是即时生效的,一年期保单并不能自动续保。另外,医疗健康险等待期内无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