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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份上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改革有待深化

更新时间:2015-03-20 08:39
  【摘要】近期以来,很多省份都频频上调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此同时,社保缴费基数标准情况开始备受关注,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就上调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新年伊始,多个省份纷纷上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比2014年有所上涨,社保缴费费率偏高等话题一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近日公开回应“中国社会保险费率全球第一”等说法,称相关表述并不准确。我国养老保险费率的情况复杂,实际费率与法定费率严重偏离。目前急需加大改革力度,增强激励性,真正实现“多缴多得”,让参保人主动按照真实的收入去真实地缴费,防止发生道德风险,实现应收尽收。

  客观来说,我国“四险”(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费率的确偏高,存在一定的下降空间,以进一步平衡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负担。但在5项社会保险中(主要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其他“四险”情况不尽相同。以北京服务业为例,“四险”费率合计相当于工资的15.2%,其中雇主缴纳12.7%,雇员仅为2.5%。孤立地看“四险”费率,似乎不高。但纵向看,“四险”基金积累规模近些年不断膨胀:2003年为1107亿元,2007年上升到3878亿元,2013年则高达14314亿元,占当年GDP的比例也呈逐年攀升态势。

  社保基金积累规模不断扩大,一方面说明基金支付能力得以加强,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更加雄厚;另一方面也说明费率有些偏高,有一定的下调空间。尤其在难以找到更好投资方式和贬值风险加大的情况下,应该及时采取对应措施。社保的制度目标应是当期平衡,略有结余,否则就会削弱参保人当期消费能力,不利于拉动内需,更有甚者,还会有损社保制度公信力。

  我国养老保险费率的情况复杂,实际费率与法定费率严重偏离。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费率确实偏高,雇主和雇员合计28%。倘若高费率可获得相应的高养老金,那也是可以的,但事实却是法定费率很高,实际费率很低,进而导致实缴资金与之不对应。究其原因,是因为有些省份明确降低了企业费率,大多数单位和个人还做低了缴费的实际基数。

  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目前我国企业承受的社会保险费负担有些过度。以北京为例,“五险”合计43.2%,如果再加上住房公积金(12%+12%)和企业年金(5%+4%),总体费率就高达76.2%。但实际上,在个人缴费的26.5%里,“五险”缴费合计只有10.5%,负担不是很大,而企业主所有缴费加起来却高达49.7%。如果某企业雇佣一个工人的年薪是10万元,雇主实际支付的总成本就接近15万元。这显然不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失公平。“老实巴交”的企业主吃亏了,逃费的企业却占便宜了,这种不正当的“攀比”正是企业主竞相逃费的动机所在。

  目前情况下,如果降低费率,就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这显然不符合精算平衡原则。因此,目前急需加大改革力度,增强激励性,真正实现“多缴多得”,让参保人主动按照真实的收入去真实地缴费,防止发生道德风险,实现应收尽收。总的改革路径应是,先改革制度结构,待实现应收尽收时,再适当降低费率。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多省份纷纷上浮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然而社保亟待深化改革。此外,要想促进社会保险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还需跳出费率高低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