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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7-08-25 06:33
  【摘要】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工伤保险的实施受到很多人的关注,但很多人仍然不清楚工伤保险各项赔偿标准。到底,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呢?

  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之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之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较旧版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额度有所提高。在进行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时,需要根据以上计算公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