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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身打造“地方版”巨灾保险

更新时间:2015-03-13 09:42
  【摘要】目前,巨灾导致的经济损失逐渐增大,而保险损失几乎可以忽略,巨灾保险机制严重缺位。根据保险“新国十条”的要求,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开始跃跃欲试。

  量身打造“地方版”巨灾保险
  差距是显而易见的,也是由来已久的。慕尼黑再保险的数据显示,1998~2014年,巨灾导致我国经济损失达6600亿美元,而保险损失仅为100亿美元,占比约1.5%。
  差距背后是巨灾保险机制的缺位。不过,随着去年保险“新国十条”的春风,巨灾保险也从默默静待变得跃跃欲试。保险“新国十条”明确包括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同时,还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此后半年,地方版“新国十条”纷纷出台,其中对巨灾保险的筹谋也成为规定动作。如“广东版”提出,针对广东自然灾害多、防灾救灾工作压力大的实际,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建立符合广东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并以此为重要手段,完善广东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浙江版”提出,针对该省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在近年来地震灾害频发的四川,不但对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出了更为全面、细致的要求,同时还注明责任单位,如制定巨灾保险试点方案的责任单位为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建立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责任单位为四川保监局、财政厅。

  先行试点需地方政府给力
  巨灾保险制度落地看似已“箭在弦上”,但筹谋容易,落地难。在2013年8月,中国保监会就批复深圳、云南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其中,深圳开展综合巨灾保险试点,已于去年6月正式落地;云南试点则是针对农村居民房屋的地震保险。据参与云南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的诚泰财险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云南地震保险尚未推出。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陈秉正分析称:“凡是试点,省里的财政都会有资金的支持。但问题是除了省里,还需要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支付能力。”
  可见,地方政府财政支撑能力对于试点的影响尤为关键。2014年才获批试点巨灾保险的宁波市,在当年就已正式实施。
  一位保险专家也说:“早在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就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在此之后,无论是学界还是保险业界,都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充满了期待,但由于地震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在缺少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下,巨灾保险制度一直踯躅不前。实际上,无论是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数据的积累和国外成熟经验的借鉴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已经有了形成较为系统和可行方案的条件。”

  制度建立亟待立法先行
  与2009年缺少顶层设计不同,如今,巨灾保险顶层设计已经完成,接下来便是将每一项工作扎实推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首先需要颁行有关巨灾保险的立法为其制度构建和运行适用的依据。
  根据中央改革办的安排,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专题研究,明确巨灾保险制度的框架;第二步,2017年底前完成巨灾保险的立法工作,推动出台巨灾保险条例,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第三步,2020年将巨灾保险制度逐步纳入防灾减灾工作当中。另外,贾林青也指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的规律和主要巨灾的类型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宜采取综合立法来统一规定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而应当针对发生较为频繁、造成损害后果比较重大、影响程度巨大的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各项巨灾,分别制定单项灾害保险法,专项规定相应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并根据各项巨灾发生的规律确立有针对性的巨灾保险规则。
  如此看来,巨灾保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又符合实际需要并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慧择提示:目前,我国巨灾保险机制缺位,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力度较低,我国需要量身打造“地方版”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先行试点需要地方政府给力,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亟待立法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