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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今秋起各学校须参校方责任保险

更新时间:2008-11-05 20:21

        记者昨日从市教育生产服务公司获悉,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各类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今后,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据悉,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将由办学者承担,不允许向学生收取。

        保险9月1日零时生效

        据了解,凡我省或我市教育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院、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民办学校,都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各学校原则上按学年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也可按照实际投保日期计算至次年的对应日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学期投保。

        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学校投保后,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学校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中小学生每年赔偿限额30万元

        按照规定,校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标准分别为:

        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学校赔偿限额: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450万元(人民币,下同),每个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万元。保险费每个学生每年5元。

        高等院校赔偿限额: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万元;每次事故每个学生赔偿限额为3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个学生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l万元(免赔额500元)。保险费每个学生每年8元。

        民办学校赔偿限额和保险费按公办同层次同类学校的标准执行。

        投保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提供理赔等后续相关服务,并定期对学校进行防灾防损查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据了解,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不同,学生平安保险是个体保险,由学生自愿购买,学生自身出现安全事故时可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校方责任保险是单位保险,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绝不不允许向学生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