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品质量缺陷及其派生的各类安全隐患问题是我国当前极为突出的社会顽疾,因此全面推行产品保证保险极为重要。那么什么是产品保证保险呢?投保产品保证保险又有什么意义呢?
近年来,消费者对高质量产品的追求与现实产品质量堪忧的矛盾日益突出,以致产品质量在今天成了一些企业的“软肋”。对此,保险业内人士提醒,企业在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及时预见日后有可能因产品的质量、效能所导致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并通过投保相关险种予以规避,如产品保证保险,就能帮助企业有效转嫁此类风险。
对买主承担赔偿责任产品保证保险,亦称产品信誉保险或产品质量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对买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
据了解,在保险实务中,产品保证保险经常与产品责任保险(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厂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综合承保,尤其在欧美国家,保险人一般同时开办这两款字面相近,但区别明显的险种,而制造商或销售商通常也都会同时购买这两款险种。
由于产品保证保险承保的是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失对用户所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该险种的责任范围是产品自身的损失及其有关费用。以某险企旗下的产品保证保险为例,其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确: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同时,由于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理赔责任有所“限制”
据了解,在保险实务中,产品保证保险必须以投保企业信誉好、产品质量高为承保条件。同时,由于该险种的风险一般不易估算和控制,因此保险公司通常采取与投保人共保的办法,由险企和企业各承担一半比例(如50%)的责任。至于保险金额,一般以被保险人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前者如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具体以何种价格确定,可以由保险双方根据产品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及转移价格为依据。而在保险费率的厘订方面,保险公司通常以下列因素为依据综合考虑,包括: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这是确定费率的首要因素;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产品的销售区域;企业投保该类产品以往的损失记录等。对于这些要素,欲购买产品保证保险的企业应有所掌握。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企业投保产品保证保险,能让企业自身和消费者达成双赢。一方面,企业为生产的产品投保该险种,能增强人们消费或使用产品的安全感,有利于维护用户或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购买产品保证保险,能有效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进而促使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得以提升。
不过,虽然该险种能为企业转嫁风险,但并不代表可以为任何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买单。以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保证保险为例,其“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下列产品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出厂时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虽经检验但属于不合格产品(包括次品、处理品、废品等)以及无法确定出厂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用户和消费者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使用或经权利人自行拆装、修理过的产品;出口到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产品;违法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被保险人因经营不善所致停业整顿或法院宣布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同时,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产品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产品的自然磨损,运输、仓储过程中产品的损失,销售企业自进货发票开出之日起,超出一年半之后出售的产品以及超过保质期所致的损失;被保险人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产品宣传引起的损失;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等。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在保险实务中,产品保证保险必须以投保企业信誉好、产品质量高为承保条件。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企业投保产品保证保险,不仅能增强人们消费或使用产品的安全感,还能有效促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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