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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明确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更新时间:2015-03-05 11:33
  【摘要】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但是一些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在社会保险参保方面不足。针对这种现象,北京市公布了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26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事项有了明确的裁量标准。

  标准中对职业中介存在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合同终止后扣押档案和单位不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有了明确的裁量标准。

  标准规定不得延长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普通劳动者也可以大胆地向加班说“不”,让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有据可依,同时约束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自身职责。

  职业中介收取押金 最高可罚2000元遇到向你推荐工作并收取押金的职业中介,可以直接屏蔽。

  裁量标准明确规定:初次收取劳动者押金平均每人3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本人并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初次收取劳动者金额平均每人300元以上的,责令退还本人并按平均每人收取金额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最高每人2000元;再次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责令退还本人并按每人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北京市中介不成功拒退服务费 最高可罚1000元职业中介承诺不满意就退款再也不是一张空头支票。

  裁量标准规定:按违法行为涉及人数确定罚款标准。责令改正,每涉及一人并可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收取金额平均每人300元以下的,责令退还本人,并以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收取金额平均每人300元以上的,责令退还本人,并以平均每人收取金额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最高每人2000元;被处罚后再次收取劳动者财物的,责令退还本人,并以每人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责令改正,按每人2000元标准处以罚款。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最高罚款5000元妇女在孕期或哺乳期,工作量不减反增,还被延迟工作时间,裁量标准为你维权。

  裁量标准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人3000元标准处以罚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未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对女职工生育未享受98天产假、难产未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未增加产假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未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未享受42天产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不足额为职工缴社会保险 最高3倍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若欠缴3万元,罚款就要9万元。

  裁量标准规定: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一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按欠缴数额二倍标准罚款;欠缴数额30000元以上的,按欠缴数额三倍标准罚款。

  慧择提示:在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出台。按照规定,企业为职工上险不足额,将面临最高三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