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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试点巨灾保险制度 现有模式不可复制

更新时间:2017-08-26 01:12

  【摘要】中国历来都是自然灾害多发之国,尤其是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近些年,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折射出巨灾保险制度缺失之痛。不过,据报道,近日,大理试点巨灾保险制度。

  1月7日,慕尼黑再保险集团(下称“慕再”)披露了2014年全球巨灾数据,就经济损失而言,2014年一半以上的自然巨灾发生在亚洲。去年8月发生的云南鲁甸地震给中国造成了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是去年全球第四大自然灾害。

  然而在对2014年造成保险损失从高至低的自然灾害排名中,排在全球前五名的自然巨灾事件只有一件发生在亚洲,且不在中国。

  为解决这一难题,保险“新国十条”明确提出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目前,“从面上看,保监会会同相关部委正积极推动顶层设计工作,包括总体方案、专项立法和中央基金建设工作。从点上看,各地均在积极探索试点工作,云南、广东、四川、上海、浙江等地均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前期工作。”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从目前已经落地的深圳、宁波等地来看,均是遵从“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采用政府“多出一点”,甚至是全部由政府出。

  这可能与正在制定的巨灾保险制度方案差距较大。多位业内人士告诉媒体人,将来的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完全由政府买单,应当是以居民自身缴费为主,政府更多的是通过税收减免和保费补贴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制度建设。

  大理加入试点
  来自慕再的报告显示,1998-2014年,中国巨灾导致的经济损失达6600亿美元,而保险损失则仅为100亿美元,占比约为1.5%。
  以2014年8月发生的云南鲁甸地震为例,其给中国造成了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是今年全球第四大自然灾害。而根据云南保监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4年8月21日,云南18家保险公司共给付保险金284万元。
  这其中的差距显而易见,“现在最大的问题便是,自然灾害发生后经济损失和保险损失的差距”,慕再董事陆德森在接受媒体人专访时直言。
  差距背后,便是巨灾保险机制的缺位。目前,深圳、宁波市民政局均已经与当地保险公司签订巨灾保险合同,由政府斥资给市民购买商业保险,当地巨灾保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媒体人注意到,与深圳一同获批巨灾保险试点的云南,却迟迟没有落地。
  “云南试点本来是要在昭通州和楚雄州两个地方,后来经过专家论证,觉得楚雄州可能更适合试点,就研究出了一个方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陈秉正告诉媒体人,“后来因为地方政府的一些考虑,暂时没有出来,就搁置在那了。”
  “现在大理又提出了先行先试,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等协调,形成了“大理方案”,也报告省政府,希望通过以后推行实施”,陈秉正透露,“不管是楚雄州还是大理,省政府当然是希望尽快落地,尽快推出,先做起来。”
  “不管哪一个州,凡是试点,省里的财政都会有资金的支持。但是问题除了省里,还需要地方政府有一定的支付能力”,陈秉正分析称,所以楚雄州的搁置,可能考虑到地方政府财政的持续支付能力。因为地震保险需要在较长时间段去有效地分摊可能发生的损失,那么大理财政收入更好一些,所以更积极。

  现有模式不可复制
  可见,不管是已经实施的深圳、宁波也好,还是将会推出的云南地震险也罢,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都至关重要。“商业保险公司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不会开办巨灾保险,他们承担不起这类风险责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直言。
  从目前已经实施的深圳、宁波模式来看,均是当地民政局斥资向当地保险公司购买巨灾保险,巨灾发生后当地居民最高可获赔10万元。“任何一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均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更是这样。从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情况看,一开始,就确立了“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这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实际确定的。”王和表示。
  他提醒说:“但从制度的本意看,应当是以居民自身缴费为主,政府更多的是通过税收减免和保费补贴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制度建设”。这个观点得到了多位业内资深人士的认可,将来的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完全由政府买单。
  “我们了解到中国保监会在巨灾保险这件事情上有三个层次,最高的层次是全国层面去推进,如全国性的基金或者一些全国性的安排;中间层次是地区性的试点;还有一个层次便是商业性的。”陆德森说,我们也一直在和客户合作开发商业性的地方保障,目前产品已经进入销售。
  目前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均有销售保障地震中财产损失的保险。王和对此表示,“人保财险一直在关注巨灾商业保险领域,除了为大型企业和工程项目提供巨灾保险外,也在关注居民住宅的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提供,如研究指数型产品和储金型产品。”
  对此,陆德森提醒道,这些产品进入中国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所有涉及到与地震风险相关的产品,需要保监会批准,即需要花时间去和保监会沟通新产品的操作模式;另一个是,在国内需要普及大家对包括地震灾害等自然灾害风险的认知,这样才能调动购买的积极性。
  除了从学校开始培养自然灾害风险意识之外,陆德森认为,更为可操作的做法是,把现在的巨灾保险变为一个强制性保险,就像交强险一样。
  但是陈秉正并不认可这一观点。他说,“国外的巨灾保险差别也很大。主要推出了地震保险的八九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新西兰是强制的;而台湾地区是半强制的,居民如果想在银行要求贷款买房的话,银行有权要求你必须为住宅购买地震保险;我认为中国如果强制购买是有难度的,不是应该强制购买,而是鼓励购买,用税收、保费补贴的方式,我觉得这样一种方式可能是最好的。”

  慧择提示:近日,大理试点巨灾保险制度,已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等协调,形成“大理方案”。专业人士表示,从制度的本意看,巨灾保险制度应当是以居民自身缴费为主,政府更多的是通过税收减免和保费补贴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