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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流社保养老压力 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

更新时间:2017-08-27 06:43
  【摘要】现如今社会养老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显露,养老保险改革呼声高涨。据了解,养老保险“双轨制”坚冰将破除,而且保监会将激发商业养老险市场活力。

  12月24日,保监会就《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养老保险公司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障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分流社会保险养老压力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大致分为3个层面,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与保障对象所在企业共同出资的养老金计划以及商业养老保险。”谈及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一位保险专家告诉笔者,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养老问题的严重性日益显露,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也越来越重。因此,社会各界对“通过商保、社保的结合机制分流社保养老压力,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激发市场活力需要制度先行,保监会选择此时就《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可谓“恰逢其时”。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不仅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需求、遵循风险匹配原则,而且要充分发挥其在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向委托人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安全性,《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即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委托独立的资产托管人并签订资产托管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核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
  不仅如此,养老保险公司还须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算的原则,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所谓专户管理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开设专门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进行管理。账户隔离是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应当与养老保险公司自身的及其管理的任何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实现完全的独立分离。单独核算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除独立性要求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用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营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类账户。

  兼顾投资收益与安全
  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一样,商业养老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同样也面临投资安全与收益的平衡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其中,基于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原则,封闭式投资组合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应不超过产品封闭期限的3倍;封闭式投资组合通过具有发行保险资管产品资格的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不受此期限限制,由封闭式投资组合的发行人和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构协同解决产品的流动性。此外,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通道业务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投资项目和客户资源主要由同一第三方提供、保险公司仅提供通道服务的业务。
  “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是指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销售给个人客户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业务规模,年度新增业务规模应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相匹配。”对于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风险防范,一位保险专家告诉笔者,《征求意见稿》重点强调了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风险,其中明确规定,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不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公司净资本的10倍。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保监会规范险企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并不断分流社会保险养老压力。此外,保监会还重点关注险企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安全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