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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亟须改进偿付能力监管

更新时间:2015-02-13 11:33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走集团化和多元化经营道路,但经营风险也随之显现。为此,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出台,对保险集团监管提出新要求。

  保险集团亟须改进偿付能力监管
  随着我国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步伐的加快,目前已有包括中国人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国太平保险集团等10家保险集团公司,业务规模和总资产占行业近70%,居于行业主导地位。
  然而,保险集团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业务多元化、投资全球化和风险复杂化相伴带来的风险控制难度也随之加大,而由于一些经营领域监管缺失,甚至部分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使风险传递发生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迫切要求我国改进和加强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的监管。
  “这类公司数量众多、分布行业广泛、法律关系复杂、内部交易频繁,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业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套利、监管空白、风险传递等问题开始出现,保险集团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要求集中考虑特定金融机构整体上的风险和清偿能力,集中考虑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状况。”为此,《指引》的出台,充分借鉴国内外经验,通过确定监管范围和监管要素,明确监管模式和监管手段,从全集团角度监测风险,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传递。

  监管剑指内部交易与利益输送
  “过去监管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框架展开,但集团监管伴随以公司为主体的单一功能机构监管有着本质区别。”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在日前强调,保险集团应建立独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并具备健全的内控体系、有效的内部审计与合规管理。
  所谓的并表监管,是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保险集团的资本、财务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保险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其实质是对于集团内各成员的合并监管,是对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集团体系的统一监管和风险评估。
  在当前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对保险集团监管这一新课题。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要求集中考虑特定金融机构整体上的风险和清偿能力,集中考虑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状况。对此,针对并表监管的范围,《指引》要求,将根据控制关系和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范围,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保险集团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成员公司;二是根据风险相关性,其他应被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具体包括保险集团、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成员公司。
  据了解,《指引》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监管范围。“如果根据内外部信息分析确定,不能被实际控制的成员公司对集团整体风险有重大影响,风险集中度较高,存在频繁的内部交易,有利益输送的可能,则亦会将其纳入并表监管范围。”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说。谈及对保险集团发展的影响,有保险专家表示:“监管的大趋势不是收紧,而是要把风险管好,由此可让市场主体有更大的空间。风险管理、公司治理如果都能合规,新的监管机制对集团内部没有太大影响,可能会对原来不太合规或打擦边球的公司有一定影响。”

  细化措施防范风险跨领域传递
  实际上,今年7月28日,保监会就发布了《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此次《指引》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包括集团结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交易、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等7个方面的并表监管内容,同时还强调保险集团承担并表管理的主体责任。此次《指引》坚持多样化、全面化的原则,以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为基础,综合运用识别、分析、评价、监控等手段来保证并表监管的效果。同时还要求,通过明晰集团结构、监测内部交易,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隔离机制,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机制,实现对保险集团风险的全面监测。
  就具体监管措施看,上述负责人还透露,保监会将通过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掌握保险集团公司治理情况、风险管理情况等,评估全集团面临的重大风险。同时,通过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双边监管备忘录等方式,积极进行监管信息交流,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跨领域传递。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集团实施并表业务,填补了保险集团监管领域的真空地带,有助于防范保险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这样既切断了保险集团内部经营风险的链条,也阻止了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的传递,防止保险业风险的持续扩散。

  慧择提示: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步伐加快,保险集团亟须改进偿付能力监管。目前,保险集团监管指引出台,监管剑指内部交易与利益输送,细化监管措施有利于防范风险跨领域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