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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配合监管险资

更新时间:2017-08-27 18:23
  【摘要】险资的运营与应用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监会十分重视对险资的管理。据调查获悉,近日保监会属地监管试点落地,进一步加强对险资运用的监管。

  双监管主体
  实际上,今年4月9日,保监会就已发布通知正式授权这6个省市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职权。这次则主要是针对具体操作方面向6个保监局下发一个监管方面的指引。同时,向各家保险公司下发通知,以明确哪些保险机构属于被试点保监局监管的机构。
  媒体获悉,试点保监局的属地监管主体有两个,第一个是所有保险机构投到试点保监局辖区的项目都实行后续的监管。一位熟悉保险投资的人士告诉媒体人,这些项目周期普遍很长,达5-10年,“只靠保险公司去监管是不够的,公司理应去管理,但是监管角度也应该去观测风险的变化。比如湖北省,当地保险法人机构不是很多,但是保险公司投到当地的项目还是很多的。”
  第二个是对试点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法人机构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一般来说是中小保险机构。通知上明确指出,保险集团及所属子公司除外。上述人士举例道,比如说平安集团及旗下的产、寿、资管子公司都不在监管试点中,只是包含当地外资机构等一些保险法人机构,重点在风险的监控。
  在北京某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部总经理看来,“属地监管方式是风险的监控和监测,实际上是有利于帮助保险公司自己发现风险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的。”
  此前,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面,主要由保监会下辖资金运用监管部负责监管。但由于保险资金的投资境内外市场均有,在境内市场就有公开和非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涉及到货币、股票、证券、基金等领域;非公开市场则有不动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且近年来项目投资变化比较快,与宏观经济息息相关,相应的风险在一定时期一定领域也有所变化。上述接近保监会人士说,这种情况下,监管力量显然不够。另外从培养人才的角度出发,就做了授权部分保监局重点对当地投资项目和保险公司监管的一个授权机制设计,主要还是防范风险的一个设计。

  属地配合
  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正式执行的背后,是近两年整个保险资金的渠道和方式放开,力度之大,市场化进展之快的大背景。
  自2012年保监会下发《保险资金运用拟发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13项保险资金投资创新管理办法陆续落地,而今年保监会又接连发布近十条投资松绑政策。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投资范围包括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非上市股权投资、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股指期货、优先股、创业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等金融产品。
  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1-10月,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88010.87亿元,较年初增长14.49%。银行存款24642.68亿元,占比28%;债券35735.05亿元,占比40.6%;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8925.21亿元,占比10.14%;其他投资18707.93亿元,占比21.26%。与今年初相比,存款与股票、证券投资占比变化很小;而债券投资占比较年初下滑约4个百分点,其他投资则上涨4.3个百分点。
  上述北京某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部总经理认为,“政策出台非常及时,现在投资渠道放开,监管的复杂性联动提高,保监会和属地保监局的监管非常必要。”
  基于地方保监局的属地属性,试点保监局所监管的投资项目也具有属地属性,主要指辖区内的债权计划、不动产、股权等投资项目。“股权项目是指标的在当地的股权投资,不包含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动产是指当地投资性不动产,都是有地方属性。”上述近保监会人士透露。
  此外,他补充道,主要是为了发挥属地监管的优势,有一些变化地方保监局是最快知道的,和当地政府也有一些联系,也好做和协调。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某保险系教授的认同。他认为,地方保监局在地方都有一些关系,尤其是地方政府在需要钱的时候都可以找保监局,所以说在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之间起到一个桥梁的作用。

  慧择提示:保监会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的试点工作于近日正式执行,以期属地管理相配合,有效防范后端投资风险。此外,保监会也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可借助创业投资基金平台为创投企业提供增量融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