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扩张互联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呈现野蛮发展。对此,
保监会在近期出台了监管办法,对
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
严禁片面夸大互联网保险收益
近日,中国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12月10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近两年,互联网
保险产品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在此之前,一些互联网保险公司存在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过分宣传预期投资收益率、万能险产品销售时间误导、未充分提示投资风险等问题。正因为此,多家保险公司淘宝旗舰店曾采取了停业措施。
直到11月,被处罚的几家保险公司网销保险产品重新上架,不过,发现,原本高收益理财保险产品几乎销声匿迹,淘宝保险网店十分清淡。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明确,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销售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非固定收益产品的,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而在产品透明度方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公司、第三方交易在官网开设专栏,公布相关的经营信息和保险产品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前期多家保险公司在网销模式上大拼产品收益,是中小保险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的一种另辟蹊径,可在一段时间内迅速借此扩大品牌效应。”某险企专业人士称,这些中小保险公司也深知,这一模式只适用于发展初期,在规模做大之后,回归价值乃大势所趋。此次意见中明令禁止误导销售行为,也有利于保险业借助更加丰富的互联网工具进行创新。
加强第三方平台监管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还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这是由于在互联网保险销售、理赔过程中,出现过不少保险公司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会推诿扯皮的现象,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第三方平台的权责,《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投保人交付的
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此外,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于承保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人的完整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宣传服务的,宣传内容应经保险公司审核,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数据显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保险、天猫等销售的保险,已占互联网保险保费总额的七成以上。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经营中责任主体的认定与强化,无疑可以促使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改进流程、查缺补漏,提高服务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也将参照上述办法。
疏通信息披露渠道
针对近年来发生过的一些较为严重的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泄露客户信息的现象。保监会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加强了对消费者信息的保护。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确保互联网业务系统与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建立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技术的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的信息不仅包括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等,还包括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已设立分公司名称和办公地址等。
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慧择提示:在保监会出台监管办法后,互联网保险收益将严禁片面夸大。此外,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力度也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渠道也得到疏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