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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更新时间:2015-01-28 08:46
  【摘要】近期自监管层积极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求意见)以后,险企的销售热情开始下降。据了解,人身险新品将不得滥用“预期收益率”。

  征求意见有望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首个监管文件,按照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部分网销业务还可突破经营区域的限制。

  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许多保险公司在“触网”之初,都将理财型保险产品当做“敲门砖”,宣传中突出高昂的“预期收益率”,而忽略了对于产品保障功能的介绍。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产品销售页面应该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销售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非固定收益产品时,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
  产品销售页面还应显示保险条款、费率及保费计算方式,其中应当突出提示理赔要求、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突出提示并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此外,保险机构应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网络平台的显着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列明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销售主体及承保公司设有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单;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以及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主体、配送方式及收费标准;投保咨询方式、保单查询方式及客户投诉渠道;投保、承保、理赔、保全、退保的办理流程及保险赔款、退保金、保险金的支付方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等。

  经营区域限制有所放宽
  征求意见稿此次还提出,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险种时,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不过,作为当前网销的两大“热门”,高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和车险产品不在此列。
  业内人士认为,经营区域限制的放宽,给了营业网点较少的中小险企一个加速“超车”的渠道。

  划分职责确保消费维权
  保险公司在通过自身官网进行销售的同时,大多还选择了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网销保险过程中,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的职责进行了划分,以便维护消费者权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
  而第三方网络平台想要与保险公司合作,需要具有支持在线查询、投保、支付等保险业务全流程的实时处理能力。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征求意表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而且还划分保险公司和第三方平台的职责。此外,监管层不断放宽保险业的经营区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