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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起第三方独立精算师事务所机制

更新时间:2017-08-27 21:47

  【摘要】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相关法律制度约束上的不健全等原因,我国保险行业规范和行业准则依然存在着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缺陷与漏洞。面对这种情况,专业人士表示,我国应建立起第三方独立精算师事务所机制

  我国保险业不断做大做强,精算师专属于保险公司的现状与精算师应有的独立监管职能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应逐步建立起第三方独立精算师事务所机制。

  我国自1995年在《保险法》中第一次明确了精算师的法定地位,之后经历了签字精算师制度、精算负责人制度,直到2007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总精算师制度。其中明确指出,总精算师既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相关计划的制定,同时也是监管机构的派出人员,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费率厘定以及偿付能力等进行审核并发表专业意见。《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精算师在保险业发展中的地位,规范了保险公司内部治理,进一步完善了保险监管制度,可以说对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保险业做大,保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保险交易愈发频繁,当前的精算制度也暴露出其局限性。

  一方面,按照《办法》规定总精算师需要同时对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负责,然而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难免会因利益不一致产生冲突,总精算师在很多时候既是操作者又是审核者,这就需要考验精算师职业道德和操守。虽然监管部门通过出台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强精算协会的自律等方式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制约机制,以期保证总精算师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但这种客观存在利益冲突终究埋下了风险,导致其难以保持完全的客观独立性。2009年连续出现的瑞福德健康险公司少提、漏提责任准备金的情况,以及永安财险准备金评估出现问题的例子,都说明了总精算师制度的监管职能已经受到了挑战。

  另一方面,针对保险产品的开发以及费率的厘定等行为,总精算师制度对此监管乏力。2012年爆出的友邦定期寿险保费比人保寿险贵3倍多的事件,发现和指出这些问题的并非各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或保险监管机构。这让我们意识到,若总精算师失职,当前的监管体系中尚缺少一个总精算师之外的独立的专业监督机制。也正因如此,精算师专属保险公司的现状导致普通消费者完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只能选择被动地接受,这只会引发保险公信力的危机,严重阻碍了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其实,这些问题在保险发达国家早有出现,英国在2002年以前使用的指定精算师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总精算师制度十分相似,他们也发现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指定精算师在独立监管方面的作用也逐渐丧失,于是他们对指定精算师制度进行改革,将其职责拆分为管理职责和审核职责,在保留原有指定精算师的基础上,引入外部第三方精算机构参与审核。这种方式其实是将指定精算师的专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离,让指定精算师只对保险公司负责,而引入的第三方精算机构对被保险人负责。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思路,同时从市场上已经较为成熟的“会计师事务所”机制中吸取灵感,建立起独立的第三方精算师事务所机制,在现有总精算师制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第三方的精算事务所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效防范风险,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创造一个公平、客观、透明的精算环境,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第三方独立精算师事务所将不隶属于任何保险公司或其他利益团体,其只对普通消费者负责,受监管部门委托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费率厘定、偿付能力报告等一系列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的精算审核,其行为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精算协会以及其他精算师事务所的共同监督。第三方独立精算师事务所机制的建立可以缓解当前存在于总精算师制度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加强对总精算师的监督机制,而且以事务所的形式进行精算审核也优于总精算师一人监管的模式。同时,其还可以利用其专业性与客观性,为消费者出具有关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偿付能力等的精算分析报告,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监管意见,甚至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保险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我国应逐步建立起第三方独立精算师事务所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方的精算事务所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第三方独立精算师事务所机制的建立可以缓解当前存在于总精算师制度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加强对总精算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