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人都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给金融业带来利好因素,稳定金融市场。其实不然,存款保险制度并非只有利好,它也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需要注意三大方面。那么具体是哪三大方面呢?
中国金融改革正步入新的历史时期。酝酿20年之久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破题——央行日前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关注焦点涉及地方政府与央行、银监会的关系,明确了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
据悉,目前全球已有超过1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经济总量接近全球的90%。我国虽然尚未建立公开的、有法律保障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事实上执行着一种“零费率”“全额偿付”的隐性保障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意味着我国存款保险“由暗转明”即将开启,这也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必要的配套措施,有利于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也有利于支持地方性银行为当地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减轻银行破产对社会的冲击、防止挤兑蔓延等。
但必须注意,存款保险制度并非只有利好。对此,需要我们认识到位,积极应对,方可做到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伴随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码有三方面需要引起注意。
首先,存款保险“隐性担保显性化”,可能会增强银行的风险偏好,使银行方面更倾向于从事和扩张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业务,从而增大银行承受的风险,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意识和审慎经营意愿。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对于新兴市场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提高银行体系稳定性和效率的有效途径。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往往与银行部门稳定性的降低和银行危机发生率上升相关联,如果制度环境不完善,如法律规则缺失、对金融部门效率低下的监管和腐败盛行,存款保险制度将出现负面效应。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在储户选择层面增加金融系统的道德风险。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储户利益提供保护,因此可能促使储户更多地关心利率高低,而更少考虑银行的经营业绩和健全性等安全因素,更少关注银行的业务和经营活动是否稳健和合规。这种储户对利息收入的过度重视会导致货币资金过度流入风险银行,增加整个银行体系的风险。
再有,存款保险制度还可能会引起监管松弛。很多人把存款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看作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管力度。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可能导致央行、存款保险管理机构、银监会共同参与的多头监管,如果不能加强三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扯皮现象,难以形成监管合力。
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投资者在进行渠道和产品的选择时,可能会因为存款的安全性增加而更多地选择储蓄,从而影响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与银行业之间的竞争。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最后攻关”及放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等都亟待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但必须正视其潜在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通过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做好防范。
现在存款保险制度刚刚破题,央行牵头设计存款保险制度,负责初期运作,后期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立后,其监管权、定位和具体运营等制度框架还有待进一步明确,这无疑给我们以足够的缓冲时间,从而掌握主动,权衡利弊,使制度日臻完善,迈出金融改革新步伐,实现银行、储户和实体经济的多赢。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注意三大方面。首先,存款保险“隐性担保显性化”,可能会增强银行的风险偏好,从而增大银行承受的风险。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在储户选择层面增加金融系统的道德风险。最后,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引起监管松弛,影响金融机构与银行业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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