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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将打破“刚性兑付”提上日程

更新时间:2014-12-08 17:56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银行产业的健康发展,银监会积极出台各种政策。据了解,银监会将打破“刚性兑付”提上日程,并积极鼓励理财资金投资,该情况备受很多投资者的关注。

  12月4日,笔者从地方银监局相关人士处获悉,银监会近日紧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和四大行在内的22家中资银行和2家外资银行征求意见,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在刚性兑付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就是“高收益、零风险”。此次银监会将打破“刚性兑付”提上日程,不少消费者对此心生忐忑,以后买理财产品还能一如既往地“旱涝保收”吗?

  鼓励理财资金投资
  根据笔者获得的《办法》文件显示,值得关注的主要内容有几个方面,其中之一便是明确理财业务定位,鼓励直接投资。为实现理财资金与实体经济的直接对接,参照券商资管、基金及保险资管的部门监管规章,明确理财产品的独立性与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

  业界点评:理财资金不得入股市
  “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是指理财产品可以投资股权项目和股权基金,而不是指可以直接进入股市。”一位银行从业人士对笔者表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可开设证券账户,但规定只能投一些固定收益率的产品,不能投向二级市场的股票。“办法中所说理财资金运用应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是指防止层层嵌套,从而有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金公司相关负责人士认为,监管应该严格禁止理财资金“直接入市”。

  “刚性兑付”亟待破局
  除了鼓励直接投资之外,《办法》还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必须遵守的十项基本原则,其中第9条为“卖者有责,买着自负”原则。
  目前,银行理财业务存在“刚性兑付”的风险隐患,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预期收益率产品仍是理财产品主流,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即客户所得实际收益,银行具有隐性担保职责,应该按刚性兑付;而银行认为,按照协议约定,产品投资风险应该买者自负,由客户自己承担。双方都认为,自己不是风险的承担者。《办法》中提到,要化解风险,就要落实风险承担主体,推动理财业务合理转型。
  因此,《办法》在指导思想中强调应推动银行改变目前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引导商业银行发行组合管理类的开放式净值型产品,以及产品与资产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即“先有项目,再有融资”,做到“卖者有责”基础之上的“买者自负”。

  业界点评:投资理念有待培育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诉笔者,实质上,业内对“刚性兑付”争议已久,要打破“刚性兑付”,最重要是要转变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是投资而不是储蓄”的理念,充分培养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目前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认识显然不足,要做到“买者自负”,在目前市场情况之下,还是有难度的,但未来打破“刚性兑付”一定是监管和银行都必须要走的路。

  明确理财产品分类
  《办法》中还提到,明确理财产品的分类,主要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率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等。
  为推动预期收益率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变,银监会要求预期收益率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应“回表核算”,商业银行必须将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其他产品为10%),同时,允许净值型产品的30%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且无须回表核算。
  业界点评:约300亿元资产将回表核算
  一家商业银行相关人士对笔者表示,监管要求预期收益率产品“回表核算”一定程度上会占用银行资本,影响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这个影响并不会很大。而根据《办法》中的测算,须“回表”的资产仅300亿元左右,且可考虑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因此,并不会对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造成太大影响。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银监会力求银行“刚性兑付”问题,但“刚性兑付”亟待破局,而且投资者的投资理念还有待转变。此外,银监会还鼓励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