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经办机构整改少漏缴社保保费单位

更新时间:2017-08-27 10:55
  【摘要】为了进一步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要求相关单位积极上缴社保保费。然而有不少单位却少、漏缴社会保险费,为此社保经办机构责令这些用人单位,其具体事实情况如下。

  基本情况:张某举报反映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经查,发现该单位有50名在职人员、198名已离职人员在试用期漏缴社会保险费,6名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农村户籍身份违规缴纳三险,同时发现该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性收入申报2012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现象。

  政策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处理结果:本案是参保单位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故意瞒报职工工资性收入,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典型案件。针对单位存在的少、漏缴行为,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单位对试用期的漏缴月份进行补缴,对应缴五险而缴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整改,对2013年度职工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经办机构整改少漏缴社保保费单位,并依法追缴少、漏缴社会保险费。此外要想促进社保产业的健康发展,社保部门需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