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银行业的繁荣发展,银行存款逐渐增多,而存款的安全保障开始受到国家的重视。经过多年的酝酿,我国
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保障储户和监管银行一箭双雕。
存款保险制度或拟定50万限额保险制
11月27日下午,央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会后,央行各地分行召开《关于召开存款保险制度相关实施工作的会议》,传达总行存款保险制度会议精神。
而11月28日,一份“央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发文召集广州地区各银行主要负责人于14:00召开重要会议”的通知又传得沸沸扬扬,通知称关于部署重大金融改革事项。
尽管求证,央行官方三缄其口,但也未明确否认,业内人士分析,近期各种传言和相关信息频出,不排除是央行有意为之,旨在进行市场预期管理和提前普及。
央行副行长胡晓炼在当天上午的财经年会上提到“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加快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尽快消息一出,牵动着每一个储户的心,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是否意味着政府不再为银行兜底,当国家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允许银行破产?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
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通俗理解就是,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
那么一旦银行破产,未来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能够保证储户多大比例的存款安全?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本是,刚刚获批的民营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已经率先“试水”存款保险制度。
均瑶集团、美邦服饰等持有5%以上股份的发起人在签署《主发起人风险自担机制的相关承诺》时承诺,在国家颁布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之前,以自有资金,在出资额一倍范围内,对50万元以下个人储蓄存款承担因华瑞银行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剩余风险赔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国家颁布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之后,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前,一旦发生风险,华瑞银行主发起人将以出资额为上限,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进行赔付。
“可对比的是,当初民生银行的设立并没有要求股东做出类似承诺。”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银监会在民营银行设立之初就要求“自担风险”,华瑞银行主发起人做出上述承诺显然是被要求的限额担保。
事实上,存款保险制度有不同的类型,同一类型的存款保险制在保险金缴纳和赔付限额上的规定也各不同。而选择什么样的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认真权衡和精心设计。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对我国城市/农村家庭资产、金融资产在家庭资产占比及无风险资产在金融资产的占比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家庭无风险资产超过50万的占比低于20%,说明我国超过80%的居民储蓄存款小于50万元,类似于二八原则,大部分储蓄存款集中于少数账户。而根据此前财新网报道称:“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采取限额全保;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基金设在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由各投保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方式为限额全保,即存款额50万元以下的账户全额保险,包括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差别费率再添工具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存款保险制度在设计时,是如何确定投保机构范围、资金来源以及费率基准的呢?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国际经验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是选择了政府融资与投保金融机构融资结合的混合融资制度。一方面,政府出资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减少挤兑风险;另一方面,在存款
保险公司成立之初,为了避免特定的金融机构面临太大的经营压力,央行也可能通过再贷款的方式为部分金融机构提供临时的流动性支持。
“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存款保险公司的融资必须是以投保金融机构出资为主。”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认为,央行利用现有的法定准备金作为部分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也是有可能的。
那么,在投保金融机构范围是全覆盖还是部分覆盖呢?管清友认为,如果所有的银行都被强制纳入存款保险体系,经营稳健的银行就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也能筹集到充足的基金,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的信心。
但对于“大而不倒”的大型银行而言,参与存款保险的积极性恐怕并不会很高,由此保费比例的界定成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关键因素。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团队认为,短期内,央行可能会以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资本充足率等作为划分存款保险费率的依据,同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是重要的监管指标。而从国际经验看,1994年后,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美国开始采用风险差别费率,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2011年后,中国台湾采用资本充足率和风险差别费用率评等系统综合得分作为分级指标,资本充足率高和风险差别费用评分高的投保金融机构将缴纳较少的保费。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也曾论述称:“为降低道德风险,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较高的费率,反之适用较低的费率。”
马骏认为,我国在原则上也将采用差别费率。为了支持农村信用社等中小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在统一使用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的原则下,可考虑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
“从中长期来看,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可以赋予未来的中国存款保险机构以一定的监管权限。或换言之,考虑存款保险可能由央行下属的金融稳定局管理,即赋予央行又一微观的银行监管工具。”
中金报告阐述称,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很有可能发展成为类似于差别准备金的又一监管工具,这也符合央行“丰富货币政策工具箱”、“开发一些宏观审慎性政策工具”的提法。这可能会意味着除了银监会之外,银行未来受到来自央行的监管也将进一步加强。
慧择提示: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或拟定50万元的限额保险制。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以后,差别费率将再添工具,金融风险得到一定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