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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有哪些写罚则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8 04:17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以后,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因而社会十分重视失业保险金的安全。在失业保险金的安全使用方面,失业保险有哪些写罚则规定呢?

  1、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骗取失业保险金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工作人员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也将受到一定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