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股权众筹终“正名” 尚不适合对普通投资者放开

更新时间:2015-01-12 09:10
  【摘要】随着现代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投资市场正在逐渐走向成熟。目前,我国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在即,但鉴别合格投资者以及选择优质的项目还需要进一步解决。

  股权众筹终“正名”
  据参加座谈会的机构代表透露,会议精神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鼓励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用类似私募基金登记管理办法的方式来管理;第二,鼓励行业自律,在证券业协会设股权众筹专业委员会;第三,对股权众筹平台设立备案制度和项目报备系统;第四,在非公开发行基础上,响应融十条的会议精神,进行股权众筹公开发行的试点;第五,陆续推出针对股权众筹类报价系统,为股权众筹后创业企业服务。
  业内人士认为,座谈会中的前两条精神在合法性上为股权众筹“正名”,使其不再游走于监管的边缘地带,也让创业企业有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黄震称,股权众筹是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决策层更多是从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角度来考虑这件事。
  事实上,在此之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权众筹鲜少提及,但《证券法》中却有一条明确的法律红线,即“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
  互联网金融垂直媒体金评媒创始人朱江透露,证监会去年就股权众筹模式曾和他们有过长达4个月总共9次的调研,今年5月创新部负责人也曾到公司考察,下周还将参加证监会组织的小范围讨论,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的布局相当积极。
  同时他提到,股权众筹从非公开发行走向公开发行的试点具有重大意义,如果未来能实现,也许会打造出又一个“新三板”。但朱江也非常清醒地认识到,从无到能试点、从试点到大规模铺开,将是一个非常长期的过程,其中涉及到诸多措施的配套,包括在《公司法》、《证券法》增补相关规定,以及工商注册问题的解决等。
  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肖飒则认为,之所以用“试点”两字,是因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股权众筹尚属“违法”,甚至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股权众筹的模式是一种商业自发创新行为,从社会危险性角度不宜划入刑法严惩之列,所以,“试点”意味着现在是灰色地带,为了让股权众筹脱掉违法性,才开始试点。试点不一定成功,但试点一定是种探索,只宜战略布局,不宜大规模铺开。建议做好布局后,等待试点成果和教训总结,再展开行动即可。

  尚不适合对普通投资者放开
  股权众筹看起来前景无限,似乎人人都可以成为“高大上”的企业原始股东,但是否人人都能承担其背后的风险呢?
  前不久发生的“西少爷事件”提醒普通投资者,股权众筹还亟需很多的配套措施保障,目前行业内存在着“直接通过亲友筹资”、“不能及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缺乏投后管理以及投资人对项目缺乏严谨认识”等诸多问题,换句话说,在行业发展不完善的情况下,不是所有投资者都能承受股权众筹的结果,投资初创企业本身就意味着更高的风险。
  “这和P2P平台隐含的保本付息承诺大不一样,且P2P上不都是初创企业项目,但股权众筹基本都是,风险很高。如果开始没有明确协议规定股东如何退出、如何分红,很容易产生纠纷。”某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说。
  肖飒说,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份官方文件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予以规制。她透露,早在今年上半年,证监会起草“对股权众筹平台指导意见”的传闻已在坊间流传,这则传闻指出“日后公司股权可以众筹,监管类似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模式,规定什么不可以做,其余放行。公司单个股东投资金额不得超过2.5万元,公司股东最多不得超过200人,整体投资规模控制在500万元内”。她认为,这则传闻再配合证监会进行过的国内众筹融资平台的调研工作,可以解读出一个信息,即股权众筹融资将会在不超越《公司法》的规定下逐渐展开,并将设立合格投资人制度等。但她同时提到,在股权众筹操作中存在尚待解决的疑难问题,比如股东的登记、众筹股转让、众筹股分红、合格投资人的问题等。
  深圳一家股权众筹平台芹菜头尝试起了“先导基金+众筹”的模式。芹菜头联合创始人赵亚甲解释,普通的众筹是通过互联网筹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但个人投资者并不专业,因此投资众筹项目蕴藏较大风险。他们发起的首个众筹项目——老孙客栈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大鹏较场尾海边客栈,引入了机构投资者北大软银作为“先导基金”,北大软银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管理、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发起“领投”,个人投资者“跟投”。
  “众筹市场优质项目难寻,机构力量的介入为个人投资者带来了福音,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方式。”上述人士说。

  慧择提示:股权众筹行业或将迎来发展的新时期,股权众筹终“正名”。尽管股权众筹看起来前景无限,但其背后的风险也不容忽视,目前尚不适合对普通投资者放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