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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城镇医保患者跨年住院 需办理相关手续

更新时间:2017-08-27 18:48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给参保人员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为了让参保人员享受更多地医保待遇,太原城镇医保患者跨年住院,需要按规定办理出院、入院相关手续。

  11月18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出通知提醒,临近年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跨年度住院,需要按规定办理出院、入院相关手续。

  2014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年终结转在出院结算时自动办理,以医院上传明细发生时间12月31日为界,信息系统生成两条结算信息,起付线计入2014年度,医疗费用分别纳入相关年度计算,原则上打印两张结算清单。即,一次住院两条结算,跨年度不出院。

  精神病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于2014年12月29、30、31日办理出院,2015年1月1日-10日再次办理医保入院。2014年12月1日之后入院的,跨年度入院起付线为零;2014年12月1日之前入院的,跨年度入院起付线为2015年度第一次;医疗费用纳入2015年度统筹计算。

  离休干部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于2014年12月29、30、31日办理出院,2015年1月1日之后办理医保入院。

  参保人员在2014年12月28、29、30、31日期间新入院且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先按自费患者办理入院手续,2015年1月1日起办理医保入院,入院日期设置为2015年1月1日,并将全部医疗费用转入医保。本次入院起付线为2015年度第一次,医疗费用纳入2015年度统筹计算。参保人员在2015年1月1日之后住院治疗的,按2015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常程序办理。

  转外就医、异地备案就医与异地危、急、重病就医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要分年度结算,应于2014年12月31日办理出院结算, 2015年1月1日再次办理入院,此次入院起付线为零,医疗费用纳入2015年度统筹计算。

  同时,门诊慢性病患者应在12月25日前将所需药品及治疗费用结算完毕,跨年度不再结算。

  医保管理服务中心特别提醒,职工医保住院患者因单位欠费或其他原因已经出院但未办理结算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居民医保住院患者如果未缴纳2015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必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手续,否则将无法结算。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太原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跨年度住院,需要按规定办理出院、入院相关手续。其中,精神病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于2014年12月29、30、31日办理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