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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统一并全面铺开

更新时间:2014-11-14 10:57
  【摘要】广西省近年来不断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为广大群众带来更多更好的养老保障。据悉,广西全面铺开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今年5月,广西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志着广西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文下发后,广西各地市县区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截至9月底,全区各地已经完成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草拟并报当地政府审批。9月10日,东兰县率先在全区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在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实现“四统一”,在制度模式、筹资渠道、待遇支付结构等方面与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并在参保范围、缴费档次、跨地区转移接续等10个方面进行优化完善。

  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参保人在哪里缴费,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缴费标准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增设了7个档次,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设了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

  新办法扩大了政府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的范围。为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府缴费补贴。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参保人员,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截止9月底,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06.33万人,完成全年任务的100.35%,9月份60周岁以上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乡老年人达529.9万人。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达到月人均1868.98元,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此外,9月末,广西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51.53万人、258.46万人、1045.87万人、336.11万人、277.99万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23.64亿元。

  慧择提示:广西全面铺开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9月底,全区各市、县、区已经完成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草拟并报当地政府审批。此后,相关机构将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