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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14-11-14 10:22

  【摘要】多年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一直比较低,尤其是养老、医疗水平等保障程度不高,这给居民养老带来了很大难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据报道,近日,达州市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日前,达州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合并实施新农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居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最新制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和最高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缴费金额按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确定),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将对选择上述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160元的补贴。其中,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夫妻,各县(市、区)政府将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基础养老金6个月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日前,达州市审议并通过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3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此外,《实施意见》还指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