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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更新时间:2014-12-16 14:02
  【摘要】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能够减轻职工疾病经济负担。为了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宿迁市调整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日前,宿迁市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明确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与原用人单位医保费缴纳情况脱钩,其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全部由个人缴纳,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帐户中直接扣取。

  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报销限额10万元(含),10万元-20(含)万元之间由大病救助基金报销。

  三是到达退休年龄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前处于连续参保缴费状态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应符合男满25年,女满20年以上。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延长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其退休金,退休金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执行。参保人员退休前中断缴费的,按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或按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延长缴费年限的办法办理。

  四是拓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凡经过国家认证属国食健字号的蜂胶胶囊,钙、锌、维生素片及胶囊;有食药监械(准)字号的轮椅、手杖、体温计、血压计;有卫消字号且专门用于人体的消毒用品,可通过医保刷卡购买。

  五是单位新参保及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的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办理当年度医疗保险费续缴手续,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当月起第7个月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补缴的,视同连续参保;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后补缴的,待遇享受按首次参保处理,但个人帐户资金正常划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是参保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在3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同连续。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宿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经过调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将进一步扩宽,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等方面也做出了相关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