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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实现三方共赢

更新时间:2014-12-16 11:31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制环境的日趋健全和人们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医患纠纷呈现新的特点,医患关系有待进一步和谐的环境下,推出医疗责任保险显得非常必要。那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主要有什么意义呢?

  出了医疗事故,患者或家属提出索赔要求,合情合理。但现实是,这样的要求有时难以如愿,于是医患双方陷入“持久战”,既耗时费力,又加剧了医患矛盾。如果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问题解决起来也许就会简便得多。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联合出台《湖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

  患者看病死亡保险公司赔付
  55岁的张先生有15年的哮喘病史,去年12月,他因上腹部持续隐痛不适,到某医院作了胃镜检查和胃组织活检,诊断为胃体腺癌和胃窦溃疡。之后,他在接受CT增强检查时,哮喘突然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医院则认为诊疗符合常规。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地卫生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院方在检查前对患者的既往哮喘病史以及过敏史询问不仔细,导致患者在注射碘胺醇造影剂的过程中发生严重过敏并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过协商,院方一次性补偿患者家属24万元,并减免住院费欠费2809元。由于该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医疗事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为20万元,因此该院实际只用赔付4万元。

  一度参保者众 如今陷入尴尬
  从2000年起,国内一些大城市开始试点医疗责任保险,2007年在全国范围推行。然而十多年过去,媒体人近日调查了解到,武汉多家公立医院曾经尝试过参保,但有的半途而废,目前仅有六七家二级以上医院购买该险种,比例约占一成。
  武汉一家三级医院负责人介绍,该院于2009年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但一年后没有续保。“我们本来希望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结合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将医疗纠纷从内部转移到外部,让医院有更多精力投入到日常经营管理之中,但最后发现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当时我院遇到一起医疗纠纷,根据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司法程序下的判罚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我们要求患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但患者不愿意走司法程序,最后还是转为医院内部解决。”
  太保产险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是湖北省最早推出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之一,目前投保的医疗机构主要为武汉市外的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武汉市尚无一家医院投保。
  该负责人说,医疗赔付案件主要集中在危重病人抢救和孕妇生产等过种中发生意外导致的死亡和严重伤害情况,其中大多是医疗纠纷赔付,医疗事故赔付较少。按照正常程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应当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进行赔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患者或家属不愿意配合,也有少数医院出于评级等方面的考虑选择“私了”。

  若要顺利推行需达三方共赢
  “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对医患双方都有好处,是缓解医患矛盾的良方,但要形成良性循环,首先必须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要提供各家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和事故的真实情况,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都能接受的情况下合作,达成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双赢;二是设立配套的第三方调处机构,公平公正调解医患之间的纠纷,这样才能真正将医院解脱出来。”太保产险相关负责人说。
  武汉市十一医院是湖北省首批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医院之一,从2002年一直坚持到现在。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医疗责任保险的顺利推行,需要达到患者、医院和保险公司的三赢。十多年来,该院与保险公司不断协调,合作越来越顺畅。
  媒体人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相关部门正对湖北省落实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之后还将聘请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对险种进行科学设计,并委托其在各地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和参与医疗纠纷调处工作。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定期开展保险案例分析,根据医疗机构风险状况进行保费浮动调整,并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特征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障内容和范围,满足医疗机构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近日,湖北省出台《湖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到2015年底前,全省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