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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养老保险互转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5-12-22 16:55

  【摘要】如今,新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已实现互转,但市民不知道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是如何计算的。为此,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市民解答养老保险相关问题。

  

11月4日,媒体人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国家人社部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慧择提示:新疆人社厅根据人社部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由城乡居保转为城镇职工养老的参保人,其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反之,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