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其隐藏的风险引起监管层的重视。目前,我国即将出台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对第三方平台监管、
反洗钱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
加强反洗钱被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明确提出
大智慧通讯社查阅保监会此前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保监发[2011]53号),该文件中并无关于反洗钱的监管内容。征求意见稿显示,此次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正式出台之日,上述保监发[201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保险洗钱目前在国际上尚无明确界定,保险洗钱在业内多被指洗钱者利用人寿及财产保险将资金“清洗”,常见洗钱形式有:团险洗钱、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等,手段分为:长险短做、趸缴期领、提前退保等。
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
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可以保单贷款等),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并且呈现手段多样化、隐蔽性的趋势。
然而,互联网保险开始成为洗钱的新手段。比如一方面目前互联网保险多为高现金价值保险产品,期限短、低成本、在线支付、非面对面交易等特点,容易被洗钱者利用,得以在较短时间内以最小成本完成洗钱。
一位长城人寿网销人士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反洗钱的要求都是十分必要的,大额交易肯定需要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无论是从反洗钱的角度,还是从客户利益保护的角度。他表示,“先小额交易;与客户逐步接触逐步完善客户信息;对客户信息的达到一定识别程度可满足反洗钱需要时,可为用户提供大额交易。”
“我了解到一些同业网销的做法,对于大额资金交易,都是在投保时就告知客户资金必须是原帐户进出的(即:退保时,资金只能原路退回到投保时的支付帐户);就是为了避免出现洗钱风险。”上述网销人士表示。
三类保单可放开异地销售
互联网保险销售可以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区域限制,这也是业界最关心、也是此前争议较多的部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是否放开经营区域限制进行“一刀切”,而是适度放开简易型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除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人身意外保险、定期
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不含生存返还保险;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不含机动车保险;
3、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保险业务;
通过上文可见,因涉及复杂的给付及理赔流程,故而生存返还保险和车险并不包含其中。
加强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职责定位,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信息技术等辅助服务,但不能涉及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其次,设置了准入条件,第三方网络平台须具备支持保险业务全流程实时处理等能力;再者,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者应按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以及在业务开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递交详细的书面材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保险机构及第三方平台的退出管理。保险机构如造成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误导宣传、擅自授权分支机构开办互联网保险业务等情况的,将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规,也将面临整改,拒不改正者将被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即将出台,加强反洗钱被明确提出。此外,新规下发以后,三类保单可放开异地销售,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也将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