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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稳步推进 保险集团资本计量务求科学

更新时间:2014-11-05 10:17
  【摘要】在竞争逐渐激烈的保险行业中,不少保险公司都开始扩大业务投资,企业偿付能力不足等问题开始引起保监部门的重视。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偿二代”体系建设正有序推进,混合保险集团将被纳入监管。

  偿付能力监管稳步推进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金融保险集团监管成为国际金融领域的共识。而我国保险集团近几年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业务多元化、投资全球化和风险复杂化,也迫切要求我国改进和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
  2012年4月,我国正式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工作,计划用3~5年时间,建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2013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正式发布,标志着偿二代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中国偿二代建设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成果。
  自“偿二代”启动以来,我国已经建立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框架。据了解,偿二代建设目标有三个:一是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二是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三是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2013年7月,根据偿二代建设总体安排和整体框架,保监会牵头成立“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项目组”,对国际金融保险集团审慎监管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系统研究,结合中国近年来金融机构集团化发展的最新情况和发展趋势,在全面总结偿一代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实施6年来经验和问题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此份《征求意见稿》。

  资本计量务求科学全面
  与欧美相比,我国现行标准比美国保险监管的“RBC标准”略为严格,比正在制定中的欧盟偿付能力宽松。可见,现行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资本数量够不够的问题,而是资本要求的内部结构是否合理问题。
  今年10月,保监会连发三文,直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分别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流动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并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与单个保险公司相比,保险集团具有风险传染性,并存在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特定风险。《征求意见稿》针对集团特有风险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建立了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评估机制。
  作为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涉及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在内的“三支柱”所有要素。与目前偿一代下偏重定量监管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相比,偿二代下的保险集团监管的内涵更加丰富,规则设定更加科学。值得一提的是,为资本计量更加科学和全面,《征求意见稿》在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保险集团整体的风险聚合效应和风险分散化效应,并增加了保险集团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使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最低资本要求挂钩;增加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要求,反映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水平,更加科学、全面的计量保险集团的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

  监管干预和协作机制确立
  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将保险集团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控股集团,即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另一类是混合保险集团,即由一个非保险机构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
  随着近些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股权交易的日益便利,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日益增多。尤其是混合保险集团,由于其控股公司是不受资本监管的非金融机构,甚至没有显性的单一控股法人实体,集团化风险更为突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混合保险集团首次纳入监管范围,以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风险的保险集团,根据其风险产生的原因,监管机构将可采取监管措施。
  “相对于偿一代考核指标更多,偿二代更加趋于严格和谨慎,特别是对风险控制方面。”有保险专家向笔者表示,此次把集团纳入偿付能力监管范围,是因为集团下面包含多个行业,面临不同层面的风险,集团要同时满足于多个行业的监管标准,可以说监管层和集团都将迎来挑战。目前,少数险企采取故意高估或低估转让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等手段,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定价应公允,不得通过故意高估或低估转让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
  为解决当前存在监管层面的具体对接问题,《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监管协作机制,保险监管机构通过与银行、证券等行业的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减少监管套利和避免重复监管。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偿付能力监管稳步推进,“偿二代”将重点监测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此外,保险集团资本计量将务求科学全面,监管干预和协作机制也将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