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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首次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范围

更新时间:2014-11-04 10:35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混合保险集团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业务多元化、投资全球化和风险复杂化的趋势,迫切要求我国改进和加强对混合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为此,保监会拟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范围。

  昨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偿二代保险集团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拟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的范围,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同时明确了保险集团特有风险的监管要求。这在保险监管历史上尚属首次。

  保监会称,与目前偿一代下偏重定量监管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相比,作为偿二代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涉及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在内的“三支柱”所有要素。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保监会拟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范围,这也是首次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此外,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