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
保险公司都开始谋求集团化。与此同时,
保监会开始出台
保险集团的相关监管规定,并积极下发了一则征求意见稿,其具体内容如下。
走上集团化发展道路的
中国保险业正在迎来偿付能力的集团化监管。11月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保险集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不仅提出了“明确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目标,而且从资本计量、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以及监督和管理等多个维度细化了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混合保险集团纳入监管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金融保险集团监管成为国际金融领域的共识,而我国保险集团近几年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业务多元化、投资全球化和风险复杂化的趋势,也迫切要求我国改进和加强对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3年7月,根据偿二代建设总体安排和整体框架,保监会牵头成立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项目组,对国际金融保险集团审慎监管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系统研究。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即是在结合中国近年来金融机构集团化发展的最新情况和发展趋势、全面总结偿一代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实施6年来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
作为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涉及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在内的“三支柱”所有要素。与目前偿一代下偏重定量监管的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相比,偿二代下的保险集团监管的内涵更加丰富,规则设定更加科学,尤其是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保险集团监管的范围更是成为《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
上述负责人告诉笔者,国际上一般将保险集团分为两类:一类是保险控股集团,即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另一类是混合保险集团,即由一个非保险机构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股权交易的日益便利,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日益增多。尤其是混合保险集团,由于其控股公司是不受资本监管的非金融机构,甚至没有显性的单一控股法人实体,集团化风险更为突出。《征求意见稿》将混合保险集团首次纳入监管范围,将有效防范集团风险,减少监管套利。
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50%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保险集团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评估整个集团层面的固有风险状况和资本充足水平。除保险集团母公司外,受保险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以及保监会认定应当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的公司,都应纳入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范围。此外,保险集团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而且保险集团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评估应充分考虑保险集团内相互持股、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因素,避免资本重复计算。
对于保险集团的资本计量,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在计量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考虑了保险集团整体的风险聚合效应和风险分散化效应,并增加了保险集团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使保险集团的风险管理能力与其最低资本要求挂钩;增加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附加资本要求,反映了保险集团在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水平,更加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集团的风险状况和资本要求。
协作监管阻击风险传染
“实际上,最初的偿付能力监管仅仅针对单个保险公司,并不涉及集团公司。在上一轮金融危机中,美国国际集团(AIG)出现财务危机,暴露出金融集团监管存在巨大问题,因此各国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集团的监管。”一位保险专家告诉笔者,美国NAIC成立了集团偿付能力问题工作组,专门研究如何加强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欧盟偿付能力II明确了集团的资本计量标准和风险管理要求;IAIS启动了“保险集团共同框架”的制定工作,希望建立针对全球活跃保险集团的统一监管规则。整体看来,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正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对于我国偿二代下的保险集团监管规则,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与单个保险公司相比,
保险集团具有风险传染性,并存在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集中度风险、非保险领域风险等特有风险,因此,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针对集团特有风险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建立了监管机构每年对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定期评估的机制。而且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中,保监会将就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风险管理和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对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上述负责人同时强调,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存在重大风险的保险集团,根据其风险产生的原因,《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同时建立了监管协作机制,这意味着保险监管机构将通过与银行、证券等行业的监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最大限度地消除监管空白、减少监管套利和避免重复监管。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中国保监会将混合保险集团纳入监管范畴,而且,还规定保险集团的核心偿付能力将不得低于50%。此外,保监会还推行各种各样的防范方法,从而,进一步规避保险集团的市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