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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发促进团险渠道发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11-13 08:36

  【摘要】多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团险渠道的发展进程十分缓慢,不仅规模较小,其保费收入也较低。为了进一步推动团险渠道的发展,近日保监会向社会开征团险新规意见。

  本周前,各人身保险公司将对一份“促进团险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做出意见反馈。媒体人获得该份意见稿,相比2005年下发(新通知实施之日则废止)的62号文(《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不少被“松绑”。

  近十年来,团险渠道尚未像营销员、银保这另两大传统渠道发展快速。团险渠道收入占整个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不到6%。当然也有历史原因,团险渠道曾经占到寿险收入来源的三四成,主要来自于养老年金。后来这部分业务转为企业年金后迅速衰退,现在团险渠道主要以意外险和健康险为主。

  “确实是想促进团险渠道的规模增长。”一位监管层人士对媒体人称。相比旧规定,此番征求意见稿对团险费率、免责等因子调整条件规定做了更细规定。

  意见稿显示,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此次意见稿拟将成员数由旧规定中的5人下调至3人:“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2005年文件则载明,“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位保险业监管部门人士解释说,5人标准下调到3人,主要是因为随着社会发展,家庭保障意识提高,原来的规定主要针对企业的需求;现在家庭需求增长较大,团险的形式一般比个险价格低。

  另一个松绑条款是地域范围。此前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同一团体在不同省市地区的成员统一承保。但如果投保人为法人,只能由其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投保人为非法人的,只能由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意见稿对地域范围做了宽延,承保公司至少在下列任一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即可:投保人的注册地或者住所,投保人核算单位所在地,投保人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多数被保险人所在地,以及50%以上保险金额所在地。

  媒体注意到,该意见稿对风控也做了更细把关。

  首先,团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对于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公司可通过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对于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则应在报批或备案时,提交保单费率、免责条款、赔付比例等调整因子,此后变更上述因子不需要重新审批或备案。

  至于团险常期发展相对较缓的原因,多位寿险人士对媒体人分析,一是团险主要为保障型产品,除了国有、外资企业,多数民营企业不会主动建立员工福利计划,这与企业文化有较大关系。二是,保险公司尚在追求规模阶段,团险渠道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但保费规模又不大,所以部分公司甚至放弃了团险渠道,包括一些成立较久的公司。

  当然,也有定位较清晰的案例,例如中国人寿各地分公司与当地政府推出“老年人意外险”。国寿江苏分公司在当地推广两年,如今老年人参保率超过26%,接近400万人参保。

  “新国十条推出后,我们与政府、国有企业合作开发养老、医疗等带有社会管理职能的险种,更容易落地了,同时团险的业务还可向下发展,及团险法人客户的其他相关需求,也都可做增量。”国寿江苏分公司一位团险部门负责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媒体人说。

  一位监管层人士对团险业务看好。他认为团险目前处于一个冰冻期,但未来空间很大,尤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健康险方向,比人均保费较低的意外险更有规模效应。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近十年来,团险渠道发展缓慢,其收入占整个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不到6%。为了促进团险渠道的规模增长,保监会近日实施团险新规,并向社会开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