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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整治日益膨胀的保险集团公司

更新时间:2017-08-26 08:36

  【摘要】为了增加业务范围,扩大投资市场,保险公司频频进行海外投资。不过,保险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的同时,也涌现了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日,保监会出手整治徒子徒孙日益膨胀的保险集团公司

  昨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规范保险公司投资和管理非保险子公司的五类行为,全面监测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的风险,防范风险向保险业传递。

  《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不属于保险类企业的境内外公司。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银行、证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二是承担保险公司部分职能的共享服务类公司;三是投资保险业上下游产业链形成的关联产业公司;四是其他无业务相关性的公司。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该保险公司属于保险集团的成员公司;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集团内其他保险类成员公司,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满足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间接投资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

  慧择提示:综上所述可知,2014年10月12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防范风险向保险业传递。《办法》指出,保险公司直接投资非保险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