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管新政2.0版:监管框架再度进化
更新时间:2017-08-26 06:55
【摘要】为了促进券商资管业的健康发展,有关部门积极推行券商资管新政2.0版。而且这次的券商资管新政2.0版主要体现了三项核心命题,下面笔者将详细介绍一下该新政。
从绿靴资本获得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此次资管新政2.0所涉及的主要改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推动投资范围的扩容,搭建统一监管框架,以及集中规范风控事项。
一、推动投资范围扩容:另类资管计划进军非标
在资管新政中,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得到进一步松绑,而非标等场外资产也将被纳入投资范围。
根据意见稿规定,“未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银行间市场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将属于新版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
核心要素:该规定与前一版的“一法两则”相比已有较大松绑。彼时券商集合资管计划仅被限定为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集合类金融产品,但单一资管计划和信托 受益权等场外业务并不被允许。
1、新政落地前,券商资管的非标投资仍需以集合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为通道展开。
2、该类专门投资于场外资产的资管工具被意见稿命名为“另类资产管理计划”。值得一提的是,另类资管计划可不强制要求托管,而仅需在资管合同中明确保障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与纠纷解决机制。
3、可投向非标的另类资管计划的出现也意味着,券商、期货、基金子公司等资产管理业务将同信托公司在部分业务上展开“正面交锋”。
二、监管框架再进化:“机构分类监管”跨步“业务监管”
券商“一对多”资管投资范围的扩容,意味着证期机构资管业务监管框架的搭建正在向“统一化”迈进;而在新政落地前,券商、基金及子公司的资管业务的行业标准则尚处“监管分割、各自为战”的零散状态。
核心要素:资管业监管框架的重构契机来自于今年的券商创新大会前夕。彼时,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指出,“拓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1、按照规定,评估修订券商资管“一法两则”的工作由证监会机构部牵头,证监会私募部、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配合完成。
2.2014年4月的证监会机构大调整,为此次资管业务规则的拟定创造了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资管业务将从属于新成立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而此部门由此前分别监管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的原机构部、基金部合并而来。
3、部门及监管范围的调整背后,折射的是在金融混业趋势下,监管层由“机构分类监管”向“业务监管”转型所做出的突破。
上述意见稿将三类机构资管业务进行统一的同时,并指出“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站行办法》;绿靴资本认为,此举可意味着机构类资管业务将被纳入在私募基金的大框架下实施监管。
三、业务边界重塑:集中规范风控事项
在下发意见稿的同时,监管层亦下发了配套规范类通知,并针对此前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业务所出现的问题拟定较多具体的监管细则。
核心要素:根据上述《通知》,监管层拟对券商、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者筛选、产品代销、业务合作、投资顾问、特殊产品等业务环节或模式提出更为详细的要求。
1、在分级资管计划中,权益类及非权益类杠杆操作均被明确倍数上限。
比如,“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5倍,运作期间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应不超过10倍,运作期间杠杆倍数应不超过20倍”等。
2、明确了资管机构在从事非标品种投资时,所需完成尽职调查范围以及投后管理制度。
如尽职调查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关注融资方的资质条件、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以及项目的基本情况、盈利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等内容”,且审慎投资国家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3、多个产品间的期限错配、资金池以及关联交易等操作亦被监管层所明令禁止。
“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资金存续期限应当与投资期限匹配,资金来源应当与项目投资一一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4、在券商、基金子公司的风控机制建设上,监管层也提出明确要求,即资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部门,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配备充足的人员。”
慧择提示:综上可知,券商资管新政2.0版使得监管框架再度进化,并实现了从“机构分类监管”跨步到“业务监管”。此外,该新政2.0版还集中规范风控事项,这将有利于带动券商资管业的快速发展。